"数据犯罪"的出现是新时期刑法研究的产物,与数字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同步性.数据犯罪中"数据"限定于表征信息内容的数据不是由刑法体系本身决定的,而是由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特征决定的.数据法益可以分为两层面:第一层是数据基础法益,指一般数据普遍蕴含的数据管理秩序法益;第二层是数据升格法益,根据一般数据基础上新添附信息内容的法律属性,指向不同的法益内容.应从数据犯罪的犯罪对象补全、犯罪行为扩张和构罪标准重塑等三个方面对数据犯罪罪名体系建构进行完善.应在刑法条文中明确对一般数据进行保护,并增设新罪名;刑法应对"情节严重"的非法分析数据行为、操纵数据行为、非法跨境数据流通行为加以规制.数据犯罪构罪标准的设置应坚持"多元论",应先对侵犯数据的数量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考察,以此确定侵犯数据行为的定性.只有在数量难以认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数额"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数字经济 数据犯罪 数据法益 体系建构 立法完善 司法适用
Digital Economy Data Crime Data Legal Interests System Construction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Judicial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