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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的影响
《检察实践》
2024年
7
35-38
张剑;刘长江;宋杨;王灿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 100040;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10004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检察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 100038;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100040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中因吊销、注销等导致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的,一般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实践中存在通过违规手段灭失公司法人资格,进而逃避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恶意注销后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参考行政检察的经验做法,在区分刑事诉讼、刑事执行不同阶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恢复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追加相关主体责任的不同追究模式,以实现对单位犯罪的精准打击.
恶意注销        刑事责任        主体恢复        责任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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