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第120 条认可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但仍不足以有效因应债务人虚假诉讼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债权人通过诉讼参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债权人只有拥有独立诉讼地位,才能在诉讼中有效阻止虚假诉讼产生.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对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有争议.从民事诉讼的独立参加理论看,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和路径,可从两方面展开解释:一方面,通过将《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1 款的"提起诉讼"解释为"提出诉讼请求",可化解我国规范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矛盾;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1 款的制度目的,通过将"独立请求权"解释为"第三人基于自己的实体法权利或衍生于实体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对本诉当事人提出具有否定本诉诉讼标的效果的请求权",可以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独立请求权的一种,进而证成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 538 条和第 539 条,可进一步确定和细化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 诉讼参加 独立参加 主参加诉讼 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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