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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认的类型化分析——《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理论阐释
《证据科学》
2022年
2
145-158
陈国欣
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日本 东京 169-8050
《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适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判断限制自认能否构成自认.因为限制自认的实践形态多样,所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理论阐释应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式.限制自认成立自认须得满足自认成立要件中的不利益性要求,此不利益性的判断应聚焦于当事人"限制主张"对其"自认主张"效力的影响.以"限制主张"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广义限制自认分为部分自认、附理由的否认、附请求条件的自认和狭义限制自认.一般情形下,部分自认可以成立自认;附理由的否认不应成立自认;附请求条件的自认如果是原告作出的,一般不可成立自认,如果是被告作出的则可能成立自认;至于狭义限制自认,一般只有附权利受制抗辩的"自认主张"有可能成立自认.
民事证据规定        限制自认        部分自认        附理由的否认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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