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私益诉讼分离模式的正当性范围有限,在其正当性范围之外,亦即在公私益融合的情形下,私人有维护环境公益的必要性.根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理论,私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相比之下,私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更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私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的机理是在环境私益诉讼中提出公益性诉讼请求.《民法典》关于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理论,可以为环境私益诉讼维护公益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正当性依据.在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从诉的利益、当事人适格和诉讼请求三个角度,明确环境私益诉讼维护公益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