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限制自认制度,目前相关研究尚处在探索阶段.由于学理讨论和司法实践之罅隙,限制自认在个案适用中也存在偏差和分歧.对限制自认的解释论探讨应立足自认制度的整体机能,以静态的法律文本为基准,阐明限制自认的本质,解释限制自认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对于限制自认的适用,应当在动态庭审中予以把握,回归自认制度压缩争点的功能,去除其证据表征的矫饰;将自认事实可分性纳入到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并从实体法层面和证明责任的角度反向推理,以限制自认的两种不同形态为切入点,在自认事实的可分性判断上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