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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出罪功能的证立及其实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
5
75-85
张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刑事责任概念的空洞使其连接犯罪与法律后果的桥梁作用呈现虚置化状态,无法实现出罪之功能.程序出罪将有罪归于无罪,其实体法依据即为刑事责任的排除.刑事责任独立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责任阶层,其考察对象为情节综合体,应确立实质、动态、反向的刑事责任观.刑事责任出罪的理念基础在于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节和需罚性的丧失,具有坚守犯罪构成的"质"性判断、聚合实体要素并以责任分配和责任消弭模式考察归责分配的意义.应建构层次性的刑事责任出罪路径,以不起诉制度的类型优化和范围拓展重塑裁量出罪体系,完善司法解释出罪规范以实现特定情形的程序出罪,加强个案裁判的实质审查以畅通疑难案件出罪渠道,由此实现立法入罪与司法出罪的有机统一,助力实现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
刑事责任        程序出罪        责任阶层        需罚性        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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