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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多元性的理论依据与归责原则
《刑法论丛》
2022年
2
106-140
王秀梅;戴小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中国廉政法治研究会;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
在违法性判断的问题上,是坚持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还是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多元论,在刑法理论上聚讼颇多.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在目的层面作实质性理解,而不应仅停留在逻辑层面作形式性理解.在规范保护目的解释下的违法多元性理论并不违反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违法性进行合目的的实质、独立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在民法和行政法上不具有违法性,在刑法上也可能具有违法性.对于同一行为事实同时触犯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若不同法规范保护目的是一致的,则在达成该目的的前提下,行为人只承担择一的责任;若不同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则应兼顾不同保护目的,使行为人承担聚合责任.在前一种情况下,确定行为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同样需要根据社会危害性标准对行为进行和目的的实质、独立判断.
法秩序统一原理        违法多元性        违法一元性        规范保护目的
Principle of Unity of Law Order        Illegal Pluralism        Illegal Unification        Protection Purpose of N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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