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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
2
125-132
曾凡宇;张锋;程衍
浙江万里学院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湖北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华东政法大学 科学研究院, 上海 201620
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以垄断行为有限入罪为核心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甄别各类垄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后可见,垄断行为有限入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垄断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平竞争关系;危害结果包括重大经济损害和反垄断损害;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排斥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法典模式,以契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实现反垄断刑事处罚与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理衔接.
反垄断法        有限入罪        适用范围        犯罪构成要件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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