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损害结果归责于监督者是如何可能的?——以公共安全风险预防为视角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
2
130-141
刘军;江雪
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上海201701;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威海264209
监督过失肇始之初是为了解决公害犯罪中处于"领导地位"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问题,渐次拓展到追究公务人员的监管过失责任,其实质是越过了作为"中间项"的第三人犯罪而追究处于"上位"的监督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存在诸多传统刑法理论难以解决的归责难题.监督过失行为的实质是过失不作为,导致公共安全风险大幅升高.监督缺位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具有了可归责性.在司法适用中,应当以保证人为中心对创设法不容许风险予以展开分析,并限制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
公共安全        风险防范        监督过失        归责可能性        创设法不容许的风险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