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是否需要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存在较大争议.维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存在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刑罚设置失衡,不贴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罪质特征等问题.我国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设置难以实现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通过分析对向犯理论,可以证明我国刑事立法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罚存在必要性.此外,在全球刑法统一化格局下,收买类犯罪作为国际社会共同抵制的重要犯罪之一,我国刑法也可以借鉴和参考相关国际规范及各法域刑法规范,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刑罚,并尝试分级处遇和增设罚金刑的刑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