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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罪名适用困境及其应对的实证研究
《刑法论丛》
2021年
3
215-242
汪恭政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套路贷"案件罪名适用的困境乃如何选取罪名评价行为人,在理论上关乎一罪和数罪的区分."套路贷"的顺利实施,一般存在签约、索债两个阶段.签约阶段,行为人旨在确立或强化非法占有他人债权的目的;索债阶段,意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实际财物的目的.实证研究发现,应对罪名适用困境的实践方案乃构成要件说.面对该方案引起不法行为遗漏评价、重复评价和类似不法行为不同评价的"窘境",应立足罪刑规范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事实,既要坚持全面评价,也要禁止重复评价.行为人是否以诈骗罪评价,关键在于是否有诈骗事实;存在多个行为事实触犯不同罪名的,在无规范重复评价的情形下,应以触犯的罪名并合评价,否则,择一重罪名评价.
构成要件说        行为事实        坚持全面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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