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有效”决议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连续性构造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决议为中心的探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1979年《决议》决议了什么?一个语境分析
三、三次“决议”的文本谱系以及历史叙事
四、时间的延伸:如何理解1987年“法律清理”决定?
五、余论:方法论的反思
内容摘要:《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是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通过的一个决议,由彭真同志主持起草。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这一决议宣告新中国成立后的前十七年的法律“继续有效”,助推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确认了社会主义法制在前十七年和新时期之间的连续性。梳理我国法制建设历史上三个有关法律效力问题的决议,1949年《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是彻底的破旧立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历史起点,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确认了第一部
宪法通过之前和之后的法制连续性,而1979年决议连同前面的两次决议,虽然就此前法律效力所作决议在实体上各有不同,但三次决议叠加在一起,以权威的方式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连续。这一连续性并非空洞、均质的,而是内含不同发展阶段,以进步为历史主流,同时也经历过短时期挫折的复杂实践。
关键词:彭真;人大决议;立法;连续性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立法任务越来越重,工作可以说是刚刚开始。
——彭真1980年4月23日
〔1〕
一、问题的提出
1979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做出新闻报道:《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法令效力的决议》。根据这则头条新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79年11月29日下午在京结束,从11月23日至29日,委员们热烈讨论了诸多国事,年初复出的彭真副委员长开始兼任本届人大常委会代秘书长。在为期一周的各项议程中,最重要的当属29日下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不仅这一决议脱颖而出,登上次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的标题,该决议全文还刊载于头版的显要位置,且在正文上面,以加大加粗的黑体字对决议内容进行概括——“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目前的
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外,继续有效”(关于这个决议,下文视语境简称为1979年决议或“继续有效”决议)。《人民日报》同版,刊发了一篇社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社论称“这个决定,对于完备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十分必要的”。
〔2〕一直到第二年九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彭真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彭真称这一决议“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过去一年多“加强立法”的五项工作中,“继续有效”决议是排在第一的。
〔3〕由此可见,回到那个法制建设重启的关键时期,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继续有效”决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举措。
然而,以1979年决议的重要性而论,在中国立法学主流教科书的论述体系中,我们几乎找寻不到这个决议的踪迹,或是如下所述,即便偶有片言只语的讨论,也因脱离历史的语境而不得要领,甚至做出错误的学术结论。就此而言,本文所要进行的是某种“重新发现”的学术工作,既然这一决议曾在我国立法工作的历史中发挥过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学术研讨就应当认真对待之。我们讲述法治中国的故事,并不只是关注进行时中的法治,“历史”,也即我们是如何走过来的,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重要构成部分。更何况,一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行程,不可能是由一个接一个碎片化的“当下”拼贴而成的,追根溯源,所有自1949年也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和各类有关法律的文件都是处在同一个规范秩序内的。在此意义上,“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所有的过往都以某种“当代史”的形态等待着被发现,被理解,被讲述。在我们作为观察者和被观察的法制事件之间始终存在着某种互动,当我们要对历史进行梳理、讲述和理论化时,应对本国法制历程持有某种“温情和敬意”。
〔4〕而本文所剖析的1979年决议,也在做“决议”的同时展开了一种权威的历史叙事,随着同1979年时间距离的拉开,我们也可以通过重返这个文件,了解内涵于这个《决议》的法制历史构造。
1979年的“继续有效”决议,全文只有260个字,通篇就是一段话也是一个长句。也许就是这种文意上的言简意赅,再加上所解决具体问题的事过境迁,导致它被深藏在各种历史文献选编中。也正因此,要释放出这个简短决议的意义,就必须采用语境主义的历史方法。在概括彭真的思想方法时,王汉斌曾强调了“八面树敌”这四个字,
〔5〕或许我们就可以用“八面树敌”的方法来解读这个由彭真主持起草的文件,也就是说,把决议放回到它存在的历史时空内,充分感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力量,在纵深的历史中把握它的来龙去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什么要“决议”,决议了什么,为什么重要甚至“必要”,这些都要进入历史的脉络中去理解;第二部分,这个“决议”文件之所为,也即在所处之当下对此前法律的效力进行某种权威的宣示,自1949年起有不止一次的先例,连贯起来,我们可以在文献的谱系内去理解其历史意义以及立法者的政治技艺;第三部分,1979年“继续有效”决议还存在着历史的“回声”,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87年批准了一份事关“法律清理”的决定,这两个文件相隔八年,既要放在一起来解读,同时又不可混为一谈,而要体会两个文件植根于其所处语境的微妙但极其重要的区分。也是在这种对历史语境高度敏感的自觉中,我们可以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程中的经典文献出发,在学术上研讨共和国法制历史的叙述。
二、1979年《决议》决议了什么?一个语境分析
(一)《决议》的历史语境
历史文献的编撰者从来没有忘记,翻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共同编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在这个四卷本文献选编的第二卷,就收录了《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6〕全文抄录如下: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如前所述,这个决议全篇就是一句话,只有260个字。进入文本表述的内部层次,作为一份决议文件,由“现决定”所开启的部分,我们可以称之为决议本身;而在其之前的部分,则属于引导性的表述,继续细分又能区别出两个层次,首先是“为了”引导出的决议目的,接着是“根据”所标明的决议依据。简言之,这个决议在文本上是一个三段论式的结构,可提炼为“为了……根据……现决定……”。当然决议之所以为决议,实质性的宣示是落在后面的,也即“现决定……”的部分。
那么《决议》文件是如何起草的呢?现有材料中找不到详细的记载,只有《彭真年谱》简单提到,1979年“10月—11月,主持起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草案)”。
〔7〕略作历史的延伸,彭真在1979年初复出,1979年2月担任新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被补选为副委员长,1979年9月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当选为政治局委员。
〔8〕由彭真主持这个决议的起草,也可见决议在当时的分量。起草时间从1979年10月延续到1979年11月,我们也许可以提出一个问题,260字的草案何以需要近两个月的起草?逻辑上的一个可能回答是起草过程遇到争议,不过这一可能性回到历史语境中不难排除,因为若是决议起草过程出现过较大争议,那么相关争议以及不同方案必定能在各类环境文献中留下记录,至少是蛛丝马迹,《彭真年谱》也不至于对此一笔带过。另一个在本文看来合乎情理的回答就是决议文本虽短,但因其重要意义而要求细致谨慎,文本必须字斟句酌,换言之,文本虽然体积小但密度极大,也因此工作量比较大。彭真亲自主持起草,历时近两个月的字斟句酌,260字的高密度文本,这些关于起草过程的基本事实也证明了这个决议的重要意义,其文本简约但不简单,要回到历史脉络中才能充分理解其意义,故而我们今天对这份历史文献进行重新发掘,才在学术上既有必要又有可能。
(二)《决议》决议了什么?
所谓“决议”,就是要决定某些事情,以权威的形式来解决此前有所争议的问题,这是“决议”文体在政治上的本意。1979年《决议》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权威文件,依其标题所示,所要决定的问题是“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为了方便讨论,依据决议自身所设定的历史分期,我们在此将五届人大之前制定的法律称为“旧法”,五届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应作为“新法”。在时间序列上区分出新与旧之后,1979年《决议》所决议的问题就可以概括为:以五届人大作为一个新起点,此前所制定的新中国成立后“旧法”在新时期是否仍然有效?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集中在《决议》文本的“现决定”之后。进入“现决定”部分,我们可以区分两个层次:首先是一般规则,整个决议的重心实际上落在最后四个字“继续有效”上,根据决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旧法”继续有效,这是一般规则。当然,“继续有效”作为一般规则,决议文本中还前置了一个类似
刑法“但书”条款的设定,构成了例外情形,根据这个设定,若旧法与新法(五届人大以来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则不适用“继续有效”的一般规则,不再生效。在形式法理的逻辑上,上述两个层次可以综合表述为:旧法只要不同新法相抵触,则继续有效。如此抽象,问题就出现了,新法优于旧法难道不是法律秩序最基本的原理吗?换个表述,一般规则是旧法继续有效,而例外情形是不得与新法相抵触,如此一般法理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决议?试想一下,难道每一届人大此后都要做出同类的决议,宣告此前人大的立法“继续有效”,这么做当然毫无必要。如果这样,到底应当如何理解这个于1979年做出的“继续有效”决议呢,它所宣告的“一般法理”,何以构成《人民日报》社论所称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呢?
“决议”一词,可以有两种解法,一种是把决议作为名词,作为一个写出来的书面文本,对它进行形式法理的抽象和演绎,前文论述就是对《决议》文本的语义分析;另一种则是决议作为一个动词,决议是要由某个权威主体所做出来的动作,在此意义上,没有无缘无故就做出的决议,凡是有决议,就一定前置着争议。所谓决议,就是要以决议之矢去中某个争议之的,无的放矢的决议是没有力量的。当我们把1979年决议的做出理解为一个具体的动作时,既然要决议“建国以来的法律效力”,既然做出了“继续有效”的决议,既然这个决议在当时如此重要甚至到达“必要”的程度,那么就一定是因为存在着必须要解决的争议和问题。具体地说,在1979年决议的“当下”,旧法是否继续生效,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人民日报》社论就有说明,“许多干部和群众,对这些法律、法令是否还有效力认识不清,忘记了或者不知道原来有过这些法律、法令”,而“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9〕决议作为一种“必要措施”,其必要性就在于它以权威方式解决认识不清的问题,终结这种再也不能继续下去的状况。
为什么在1979年决议做出的“当下”,情况如此特殊呢?按《人民日报》社论的讲法,旧法应当继续有效,“这个问题本来是很清楚的,不言而喻”,为什么本应清楚的却“认识不清”,甚至“忘记了或者不知道”,不言而喻的却需要用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去言明?原因就在于从1966年开始的法制断裂,没有这种事实上的法制断裂,也就不需要“继续有效”决议的继而续之。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认为,没有争议,就不需要决议,没有断裂,也就不需要继续。这个“继续有效”在此意义上是一个极其精准的表述,这个决议一经做出,就意味着新中国成立后的前十七年(以下简称前十七年,也即从1949年到1966年)的法律效力被重新唤醒,它们的休眠状态到此终结。
(三)“继续有效”何以重要?
“继续有效”决议一经做出,就意味着前十七年法律的效力被唤醒。虽然存在不得与五届人大立法相抵触的例外设定,但只要我们考虑到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能专设机构进行某种法律审查,况且五届人大各项立法本就屈指可数,那么至少在决议做出的当下阶段,推定全部旧法继续有效是不言自明的做法,如《人民日报》社论文所言,“我们建国以后的法律、法令……应该有连续性”。
〔10〕在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彭真首先谈到了去年的“继续有效”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七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据大略的统计,有一千五百多件。其中许多法规现在仍然是适用的或者基本适用的。重申过去法规的效力……使我们在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力量去制定那些当前最急需、而过去又没有的法规,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法规。”
〔11〕如彭真所言,“继续有效”决议之于加强立法和社会主义法制之所以是必要的措施,就在于它用非常集约的方式解决了当时国家面临的“无法”问题,仅用了260个字,通过重申前十七年法律的效力,就等于在国家现行法律集合中一揽子增添了一千多部的各类法律。
从彭真的话中,我们可以判断五届人大在立法工作上的基本局面,很多法律没有但又为当前所急需,通俗说就是严重且紧迫的供不应求。如此概括,我们可以从立法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先看对立法的需求,1979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伟大历史转折后的第一年,彭真在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有一篇重要讲话,其中提到“‘人心思法’,全国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
〔12〕所谓“人心思法”,也就表明当时法律是非常稀缺的。邓小平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在论述加强法制时也曾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
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3〕也正是基于这个判断,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对立法工作的迫切就有非常清楚的表述,“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4〕1979年2月,彭真在复出后就主持新设立的法制委员会,也应在这一历史线索中加以理解。简而言之,需求端的基本状况就是太多法律必须要有但却还没有,法制基础非常薄弱,连第一步“有法可依”尚有相当距离。由此就导致了供给端的压力,也即彭真所说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力量不足”。彭真所说的“力量不足”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万事开头难,立法人才欠缺,法制意识淡薄;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五届人大时的立法体制是由当时现行的“七八
宪法”所设定的,根据这部
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法律(第
2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第
25条),也就是说,在我们现行的“八二
宪法”通过之前,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每年召开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立法能力当然是无法应对时代对法律之迫切需求的。
〔15〕
“人心思法”,无法可依,很多必要的法律还不存在,与此同时,“法律”在当时的立法体制里却只有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才能制定,供需之间的严重不均衡是可想而知的。在此,我们可以把由五届人大制定新法的方式理解为零售式的立法供给,由于“力量不足”,任务繁重,这种零售式的立法供给根本不可能满足整体性的紧迫需求。国不可一日无法,而在1979年决议做出之时,五届人大所举行的两次会议也就制定了1978年
宪法和1979年的七部法律。与制定新法的攻坚克难相比,这260字的“继续有效”决议,就像是一种批发式的立法供给,一下子唤醒了前十七年制定的各类法律约一千五百多件,属于以小博大的对全局问题的解决,举重若轻地在前十七年和五届人大开启的立法新时期之间建立起连续性。
三、三次“决议”的文本谱系以及历史叙事
(一)关于法律效力的决议文本的谱系
凡作为“决议”而由权威主体所发布的文件,都要构造某种在时间维度上有所纵深的叙述结构,表现为对过往的“历史问题”的决议,如我们非常熟悉的《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事实上,历史在这里发生过一处交叠,就在彭真主持“继续有效”决议起草的当月,中共中央决定,“立即着手起草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16〕如前所述,1979年《决议》的核心表述就是“现决定……继续有效”,“现决定”这三个字,表明决议是由权威意志在当下所做的判断,而“继续有效”则指向了过去的法律,也即前文所说的制定于前十七年的“旧法”,在此意义上,这个决议也可以说是关于法律效力的一次“历史决议”。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程中,1979年决议并不是第一个“历史问题决议”,向上追溯,在决议文件的谱系里,还有1954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事实上这是1979年《决议》引以为“根据”的一次先例。再往前,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也有对旧法效力进行判断的条款。这三次同样处理旧法效力问题的历史决议,分别出现在1949年、1954年和1979年,在某种谱系学的视野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内在的连续性以及不同的阶段分期,也就有了政治上权威的成文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