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
目次
一、语境:“我活得比我自己还要长”
二、制宪:“在构建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时”
三、释宪:“意图不可能取代已确立的解释规则”
四、尾声:“各州之间的共同体……必得永续”
摘要 美国建国者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
宪法,麦迪逊也因其在制宪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而被后世奉为“
宪法之父”。以美国宪法的历史进程为语境审视麦迪逊的个人奋斗,麦迪逊作为
宪法之父的身份可以从两重意义上理解。第一重即通说所讲,他同费城会议的战友们共同起草了这部
宪法,是这部
宪法的总设计师。第二重则是在这部
宪法生效后,他又以
宪法之父的权威监护这部新
宪法,引导并规训成文
宪法在国家政治中的适用。以这个“历史中的麦迪逊”为方法理解美国宪制,可以发现,美国宪法并非在某个神奇时刻毕其功于一役的。以成文
宪法作为政治根本法秩序的形成,是一个需要在政治中摸着“
宪法”过河的长期过程。麦迪逊的意义,在于他是1787年
宪法的设计师;在于他是成文
宪法理念的发明者;在于他的制宪和释宪奠定了我们据以理解
宪法的认识论基础。
关键词 麦迪逊 成文
宪法 制宪
宪法解释 原旨主义
我们身处一片荒野,没有一个脚印可以为我们指引方向。
——詹姆斯·麦迪逊,1789年
〔1〕
一个新世界,需要一种新政治科学。
——托克维尔,1835年
〔2〕
一部
宪法的命运,不仅取决于制宪者的个人奋斗,还要看历史的行程。写在羊皮卷上的
宪法条款无论包含多少慎思和明辨,仅凭一纸空文是无法延续千秋万代的。伟大的制宪者心存敬畏,他们所能确知的唯有自己并非全知全能,历史的进程中潜伏着太多无法预见的偶然和强力。
若可以穿越回费城
宪法会议结束时,我们会看到这样一幅场景:在一众代表志得意满,款步走出独立厅时,一位青年人显得特别扎眼。只见他若有所思,收拾着多日来整理的会议记录,他把辩论实录记在了一张张两次对折、分成四页的大纸上,走出会场时仍步履沉重。多年之后,他获得“
宪法之父”的称号,而在费城当年,这位名叫詹姆斯·麦迪逊的弗吉尼亚人只有36岁。
美国史的权威学者曾这样论及“
宪法之父”在政治文化中的意义,麦迪逊是“最伟大的现代立法者”,北美诸邦在1787年
宪法会议上实现了合众为一的建国伟业,当建国先贤步入费城独立厅时,美国历史也就迈入了“麦迪逊时刻”。
〔3〕但他在属于自己的历史时刻又为何忧愁呢?新
宪法墨迹未干,十天前,他提笔给远在大西洋彼岸的杰斐逊写信,介绍了新宪制蓝图的轮廓,麦迪逊却看不到希望:“即便获得采纳,这个方案既无法有效回应全国性的目标,也不可能防范地方性的祸端……”
〔4〕由此可见,
宪法会议所给定的“方案”,并不等于麦迪逊初心所画的蓝图。由此细节开讲麦迪逊和美国宪法的故事,首先是要让研究者警戒,一部美国宪法两个半世纪,其旋律并不是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一路走来沟壑、困顿和曲折随处可见。我们做研究,“抽象”虽无可避免,但每做新论,还是要重新回到历史的和政治的语境,勘探某些在抽象过程中被拉直压平的褶皱,通过“陌生化”实现某种“重新发现”。
一、语境:“我活得比我自己还要长”
从麦迪逊出发理解美国宪法,首先是一个跨学科的方法共识。罗伯特·达尔在提出多元民主模型时,就给美国政体加上麦迪逊的冠名,在初版于1956年的名著《民主理论的前言》中,他精读《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召唤着“麦迪逊式的民主”
〔5〕;若干年后,戈登·伍德虽然呼吁“重新发掘历史中的麦迪逊”,但他所代表的建国者史学者仍同意达尔们的选题方向:“根据许多政治理论家,理解麦迪逊,就是理解美国政治。”
〔6〕2017年,新一代的法学家菲尔德曼出版大部头的麦迪逊专论,开篇就点明了麦迪逊研究的意义:“如果说美国宪法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物理学,那么麦迪逊就是它的牛顿或爱因斯坦。”
〔7〕以上所引,不过是在政治学、历史学和法学之间蜻蜓点水,这只是为了确证一个也许不证自明的问题:要形成一幅关于美国宪法的完整拼图,就必须找到安放麦迪逊的版块。
在英文世界,麦迪逊是专业学者和通俗作家用之不竭的资源。之所以要写麦迪逊,是因为他是
宪法之父。这一特殊历史地位,一方面构成麦迪逊作为
宪法史选题的意义,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导致他在
宪法史上“不可说”的根源所在。问题就在这里,构成我们认知之前提的,是麦迪逊设计了美国宪法,而在制宪之后,他又不断返回这部法典,增补它、阐释它、解释它。简言之,围绕着这部被叫做“
宪法”的政治文件,麦迪逊始终在创制,在实践中解决层出不穷的问题。但他在投身这些
宪法行动时,手头上可没有什么普遍的
宪法理论或者先进的
宪法模式做指导,麦迪逊知道他们制定了这部
宪法,但“
宪法”到底是什么,在现实政治中要如何用,又有什么用,他们说不上来,最多只能摸着“
宪法”过河。说到底,他们只是给这一份建国文件起了个
宪法的名字。
也正因此,在
宪法搭建的政治舞台上,麦迪逊一定享有后来者不再可能的自由,因为他不仅设计出
宪法,还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摸索着
宪法解释的方法论,也在释宪斗争中奠定了如何理解
宪法的认识论。由于麦迪逊同美国宪法秩序是如此浑然天成地交织在一起,他的一言和一行,既是立宪,也是释宪,甚至是通过释宪而立宪。那些原本在宪法学教科书中好不容易辨析清楚的概念,到了麦迪逊这一章就要被悬置起来。准确地说,是从一开始就没有必要做辨析,因为只有在麦迪逊之后,如何讨论
宪法这样的认识论问题才有意义。这样发掘出的“历史中的麦迪逊”,使原本井然有序的理论体系到此处就被折叠起来,不光是现成的概念、学说和理论,甚至我们思考
宪法的方法和模式到了立宪时刻都是无效的。要忠实于这个“历史中的麦迪逊”,宪法学者就会失去自己的语言,“入境”后却成为说不出话的异乡人。简言之,麦迪逊在
宪法史中之所以绕不开,是因为他是这部成文
宪法的立法者,他还是今日宪法学之认识论的“立法者”。
故此,本文努力的方向也就是选题所设定的极限之所在。在发掘“历史中的麦迪逊”时,观其行并听其言,由这些散落在历史进程中的言行片段组合麦迪逊心中的
宪法世界。首先要理解政治家惯于以言行事,而非毫无头脑地强求言行一致,在此意义上,麦迪逊是如何表达、论证以及想象他自己的,构成了最真实也最有信息量的材料。从学理上理解麦迪逊,关键是收集麦迪逊的
宪法“自白”,那些在他
宪法世界中一以贯之的东西就是我们所要找的麦迪逊
宪法。
既然把握麦迪逊的关键在贯通,那么此前关于麦迪逊的研究存在什么问题,也就一览无余了。回溯“历史中的麦迪逊”,这位有为青年一直活到1836年,自1787年开始,前方还有他自己都想不到的往后余生。也就是说,费城会议一朝分娩,麦迪逊没有撒手不管,这部写在羊皮卷上的
宪法如何应对波谲云诡的建国初政治,
宪法之父仍监护着它,走过半个世纪之久。今天即便号称要由麦迪逊出发来理解美国宪法,这起初的半个世纪也被粗暴地折叠起来,似乎所有的教义都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一言以蔽之了。但写作此篇时,麦迪逊还不到37岁,我们怎么可能从这么一篇文献中就学习了麦迪逊伟大光辉的一生呢。“贯通”在历史研究中往往是说起来容易,做到却极难。
就本文的写作而言,美国宪法史上最大的一个“偶然”,可以说是麦迪逊活到了1836年,他在那一年的6月28日辞世,按后来者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所确定的“纪年法”,再有一周,麦迪逊就能见到《独立宣言》暨美国建国的六十周年庆。麦迪逊生于1751年,一生谨慎,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但无论如何,85岁的高寿在当时只能说是死生有命的偶然,是不期而至的漫长人生。1772年冬,在一封写给昔日同学的信中,麦迪逊这样写道:“过往数月,我总得到某种自觉的暗示,不要期盼着健康或长寿的人生。”
〔8〕自1828年起,他就是费城会议唯一活在世上的代表。在任何一部麦迪逊传记中,作者几乎无一例外会引用他年逾八十后的一封信:“在活过了如此众多的我的同代人之后,我不应忘记,我可能被认为活得比我自己还要长。”
〔9〕要理解这一“偶然”在美国宪法史中的意义,我们只要做一反事实推理的设定:若是麦迪逊在费城会议结束后即暴病身亡,或者林肯竟活到85岁——那将是1894年,在那个平行宇宙内,美国宪法的历史进程一定会有大不同。好的
宪法理论,应基于整全的
宪法史观,但
宪法史观却不能简单屏蔽掉各种“bug”,而应认真对待“偶然”,视其所以并观其所由。
美国革命在1776年爆发,麦迪逊的人生因之改变,政治赋予他的人生以意义和方向,开启了以政治为业六十年的漫长一生;如果以1787年立宪为新征程的起点,那么麦迪逊也陪伴这部由他创制的立国文献长达半世纪;即便是从他两任总统届满而回乡务农的1817年起算,麦迪逊还有接近20年退而不休的晚年。1827年,在麦迪逊进入退休的第二个十年后,他在信中竟然发出如此感慨:“真相就是,自卸任以来,我竟然发现自己的时间是如何不由我支配,为当年所少有。”
〔10〕法国人托克维尔访美是在1831年,让这位旧世界来客印象尤其深刻的,就是政治冲突往往化为法律问题而得到息事宁人,按照这个判断,麦迪逊的晚年会有多忙,就可想而知了。鉴于此,就应意识到,麦迪逊在退休后的某些“私人”信件,如他在1820年前后就马歇尔法院而回复斯宾塞·荣恩,1830年就国会内陆基建权写给国务卿马丁·范布伦的答复,甚至是写于去世前一年的《致我的祖国》,在
宪法史上的分量都未必亚于《联邦党人文集》中的麦迪逊篇章。反过来说,只读《联邦党人文集》,就以为取得麦迪逊之真经,那才是只猜中了开头,却压根没搞清楚结局在何处。
〔11〕精彩的通常都留在后头:宪法学者惯于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奉为美国宪政的历史起点,但我们是否要一路向前,看到马歇尔法院在1819年做出美国银行案的判决后,麦迪逊就
宪法解释方法而同首席大法官进行了激烈却不失礼貌的探讨;杰斐逊去世后,麦迪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1830年前后为杰斐逊代言,挫败了年轻一代抬杰斐逊为南方独立之父的阴谋。在此意义上,麦迪逊的人生塑造着美国宪法如今所绽放出的种种性格。
通俗历史作家大卫·斯图尔特曾写作《1787年之夏》,讲述费城会议制宪者在近四个月闭门会议上的喜怒哀乐,之后不久他又出版《麦迪逊的天才》,在行文至“告别”这最后一章时,作者这么写道:“麦迪逊的去世;标志着美国诞生的完结。”
〔12〕这句话很短,却意味深长。之所以耐人寻味,在于它压缩了时间,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维度在这个短句子里交错在一起。现在,麦迪逊离开了我们,随他一起远去的,是一段已成既往的美国诞生的历史阶段。继之而起的则是新的历史时代,未来就在前方。本文也力求这么做,要充分调动谋篇布局的能动所在,用“穿越”的方式来压缩时间,不再对麦迪逊进行分期断代,以此重新发掘并呈现那个空有
宪法之父的名号但却消失于
宪法史中的“麦迪逊”。
二、制宪:“在构建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时”
“在构建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时(In framing a government which is to be administrated by men over men)”,语出麦迪逊执笔的《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
〔13〕在这句话之前,麦迪逊究天人之际,提出遍数整部文集立意最深远的问题:“而政府,若不是对于人性之最深刻反思,又能是什么呢?”——“若人人都是天使,那么政府就不再是必需的。而若是由天使来统治众人,则对政府的种种控制,无论外部还是内部,都不再必需。”这样的文句至今读来仍光彩夺目,故此后世学者在解读时往往盯住“人管理人”,由此自然过渡到第51篇的主旨“分权制衡”。这样的解读当然没错,只是就本文的目标而论,它太正确了,放之四海而皆准,我们要从这种普遍人性论的思考往下沉,如伍德所言,“无论他有再多的创造和原创,我们也必须时刻牢记,麦迪逊既不是在讲给我们听,也不是说给古往今来……他的世界不是我们的世界。”
〔14〕理解这句话,就要意识到《联邦党人文集》是政治文宣,旨在动员民众起来支持新
宪法,故而不仅是言论,还是政治行动。麦迪逊所言的“构建……政府”,构成了整部文集以及麦迪逊世界的核心诉求。我们是“制宪者(framers)”,我们通过这部
宪法所做的,是要“构建政府”。这种创制进行时的心态,渗透在整部文集的字里行间,体现制宪者们以言行事的精神气质。
由此可解析麦迪逊作为
宪法之父的两个身份。第一个身份为我们所熟悉,也即麦迪逊同他的费城兄弟们制定了美国宪法,这部
宪法在现实中有其对应的实物,它书写在羊皮卷上,看得见也摸得着。第二个身份却隐藏在
宪法史的材料中,他们不仅起草了这么一部
宪法,还以自己的举动在人类历史上发明了成文
宪法,由此是对一种新政治科学的身体力行。关于这一身份的背景,宪法学教科书往往一笔带过。发明成文
宪法,也就是说麦迪逊们首创了一种新的政治方法:将政治生活所要依据的根本规范,凝聚在一部事先写成的成文法典里,以之组成新政府,构建新的政治秩序。作为首创者,他们只是这么做了,因为这么做为政治所必需,但这么做到底意味着什么,在迈出第一步之后又能怎么走,第一部成文
宪法的制定者注定没有
宪法的使用说明书可参考。换言之,《
宪法》这本书在现实政治中到底怎么打开,怎么读,这种方法论的问题在制宪者那里是高度可塑的。在《
宪法》之前,又谈何宪法学呢?一切只能视乎政治生活所需以及所必需,在政治生活中摸着“
宪法”往前走,如麦迪逊在首届国会的同事詹姆斯·杰克逊所言,“我们的
宪法,如同初次下水的一艘航船,正停泊在码头;她将如何去回应舵手,还未可知。”
〔15〕而麦迪逊作为
宪法之父的第二重身份,所指的就是在
宪法于1787年诞生之后,他还“养育”这部
宪法直至1836年。麦迪逊的另一位国会同事约翰·维宁也曾说过:“有些时候,
宪法如同敏感的盆栽,哪怕是最温柔的触碰,叶片也会回缩;还有些时候,
宪法如同挺拔的橡树,雷打不动”
〔16〕,简言之,
宪法之初如同幼儿,需要父亲的陪伴同照顾,麦迪逊长达半个世纪对这部
宪法的监护,不仅规训一部成文法典的性格,也在护宪的政治过程中,使学者所追求的方法论及其认知系统缓慢出现。
在考察
宪法之父的第一重身份时,我们抓大放小,既然这部
宪法意在“构建政府”,那么问题就是它所创设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政府。
在美国政治文化中,费城会议乃是妇孺皆知的“奇迹”。
〔17〕费城会议来自各邦的代表共55名,坚持到9月闭幕的有42位,其中在
宪法草案上签名的是39位,会议全程对外保密。之所以得名“
宪法之父”,是因为构成会议辩论之基础的是麦迪逊经深思熟虑后拿出的“弗吉尼亚方案”。所谓“麦迪逊时刻”,就是说费城会议一开幕,代表们就走进了由麦迪逊及其宪制蓝图所设定的议程——这场制宪会议并不是全然开放的。在1786年初,他就博览由杰斐逊从大西洋彼岸寄来的两大箱书,整理出“关于古代和现代邦联的笔记”。对于麦迪逊在此阶段为
宪法会议所作的智识预备,菲尔德曼教授如此评价:“麦迪逊并没有发明比较
宪法研究……但就所知存在过的所有邦联,系统地去发现让它们运转起来的关键要素,麦迪逊的这份文件可说是前无古人的。”
〔18〕由此足见,麦迪逊的宪制探索存在于一个悠长的“跨大西洋”智识谱系内。
〔19〕
但问题是,麦迪逊只能设定开始的基调,却无力决定辩论的结果。所以才有了文章开头那个忧伤的年轻人,最终,他认为自己是一个失败者,自己的方案并没有被全盘接受。原本按麦迪逊所设,各邦在新的国家政治中应当按人口来分配代表权,结果就在大妥协中给抹掉了。费城会议结束一个月后,在一封落款于10月24日的长信中
〔20〕,麦迪逊向远在大西洋彼岸的杰斐逊道出了他心底深处的恐惧:
宪法草案有一个致命的缺失,就是未赋予新国会对各州立法的否决权。用麦迪逊写在信中的话来说,“在我看来,这样一种对各邦的制约是必需的,目的有二,第一,为了防止对整体权威之侵犯;第二,为了去除各邦立法中的不稳定和不公正。”国会之否决权,事关宪制之全局,麦迪逊紧接着将它上升为“由整体而对部分的制约”,并断言若没有这种制约,“我们的系统就包含着国中之国的罪恶(imperia in imperio)”。
〔21〕
在
宪法史中的麦迪逊是什么样子的?根据《联邦党人文集》,浮现在眼前的麦迪逊一定是一位建国长者,但他却是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不曾显现的悲观青年。他之所以对“国会否决”有如此深沉的爱,根源于他对各邦立法乱象的发自内心的恐惧,故此,国会否决权,也即经由代表全体的新国会去节制作为部分而存在的各州,就成为麦迪逊的心头执念。费城会议开幕前,麦迪逊从纽约写信给华盛顿,商讨“制宪”大业并陈述他所志于的“某种中间立场(middle ground)”,信中就曾说过,“在所有可能之情形中,对各邦之
立法法案的某种否决,在我看来,乃是绝对必需的”。
〔22〕对国会否决权爱之越深,说到底还是因为麦迪逊对其意欲制约之对象的怕,关于这一点,我们还能参考他为费城会议准备的另一份文件《联盟政体之诸罪》。
〔23〕这里没有必要逐一重述麦迪逊编号列出的罪状12条,但其中占据最大篇幅的是他所诊断的各邦立法四宗罪,分别为“繁多”“易变”“不公”和“无能”。
〔24〕如此连贯起来,国会否决权在麦迪逊的蓝图中原本是枢纽之所在,却被关在
宪法大门外,那么新
宪法所创制的政府就没有摆脱邦联的致命伤。读麦迪逊10月的那封信,他说的很清楚,在任何社会,即便“最高权”说不上必要,但“至少,一种控制权是必需的”,如此才能避免局部对整体的侵犯。
〔25〕
应当指出,上文所引麦迪逊的信件、笔记和论文,在各种版本的麦迪逊选集中都有收录。按照美国本土的史学标准,这些材料并无新意可言,不过是最起码的“传世文献”。但就本文写作而言,自觉以中国学者的立场来研究美国宪法,在宪法学视野内纳入这些此前被认为同司法无涉的政治文献,某种意义上如同发掘。以建国者之间的私人通信为例,既然是私人的,就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它们是秘密的,世人轻易不可知。但它们出自历史创造者的手笔,也可以想见终有一日会作为建国档案公诸于世。
〔26〕我们现在能想到的,麦迪逊当然心知肚明,所以他很可能会在私人信件内留下某些一时不可对人言的思考。试想,麦迪逊致杰斐逊的长信落款于10月24日,而他后来收入《联邦党人文集》作第10篇的文章最初刊于纽约报纸,是在11月23日。两篇文章写于同时,却诉诸不同读者,一私一公,私文件吐露出的爱与怕,就会折射出老材料的新意义。将《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带回这个此前被隐藏起来的语境中,我们就能对该篇为什么主打“大国共和”有更贯通也更透彻的理解:大国之意,也即麦迪逊所讲的“扩展疆域”,就在于广土众民的社会可以实现派系间的均势,小社会里三五成群,就能将私利写入立法,但大国派系林立,要结成多数派就并非易事,这就是麦迪逊所言的以共和之方式去救治共和之病症。
〔27〕这样公私兼顾地理解麦迪逊,那让他统一起来的就是目睹各邦立法怪现状后的宪制反思,他对各邦立法暴政责之越深,就对国会否决爱之越切。它为制约地方派系立法所必需,这种由整体对局部的制约,构成了麦迪逊宪制蓝图的关键环节。
故此,若把美国宪法之制定概括为在原则与妥协之间,就意味着麦迪逊未能将他头脑中的蓝图完全变现。去世前两年,麦迪逊在信中交待,
宪法是“许多脑袋以及许多双手的作品”
〔28〕,由此导致了一个我们后来者回望历史时难以觉察的宪制难题,一种创始者且当事人才能体验出的悖论。当他们以一部成文法典的形式勾勒政府骨架后,他们却不知道这个经由集体妥协而成的创制究竟为何物——他们不知道自己创造了什么,只知道自己创造的不是什么。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政治词汇中,制宪者找不到对应的概念来表达新政府。这种“说不出来”的体验,恰恰在麦迪逊的笔下表现得最清楚。我们读《联邦党人文集》第39篇,在这篇思考如何落实即将展开之“政府蓝图”的文章中,麦迪逊在最后以“所以说(therefore)”给出了一整段的结论:
所提议的这部
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
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组合。就立宪根基而言,它是联邦的,而不是国家的;就政府常规权力的根源而言,它部分是联邦,部分是国家的;就常规权力的运转而言,它是国家的,不是联邦的;就权力的延伸程度而言,它又回到联邦,而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就增补修正案的权力模式而言,它既不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全是国家性的。
〔29〕
确实难为了
宪法之父,即便到文末必须下结论时,麦迪逊还是不知道如何“简言之”。我们在这里无法进入麦迪逊此篇结论的实体,只要抽出文字的表述:“既不是……也不是”;“是……而不是”;“部分是……部分是”;“既不全是……也不是全是”,我们反而能轻易下个结论,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