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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实体内涵辨析
《学海》
2022年
1
178-185
单锋;姚杏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南京,210093
认罪认罚从宽并不仅仅是程序制度,其实体内涵也有待厘清.认罪并不必然构成自首或坦白,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也不一定成立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并立关系."认事"只能构成坦白,承认指控的罪名才能成立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是认罚成立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认罚既要求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也要求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认罪认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定多功能从宽情节,并不一定取决于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规定该制度,关键在于认罪认罚情节的类型化.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与其他型,分别确定具体如何进行从宽处罚.对于不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其他型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        坦白        认罚        退赃退赔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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