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补充责任是非终局性的风险责任,是将债权人求赔不能的风险转化为补充责任人因过失所承担的追偿不能的风险.补充的基础在于先诉抗辩权,作用场域主要是强制执行程序,以顺位性和穷尽执行为原则.实践中对于突破执行顺位原则的把握不统一,应以申请执行人与补充责任人间的利益平衡为重点,不能仅以公法上的执行困难为突破点.执行依据所附条件为强制执行开始之条件,条件成就前不得对补充责任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执行前保全的除外.执行补充责任人的条件成就与否包含实体法因素,现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模式不足以提供充分救济,救济程序设计应兼顾效率与权利保障.
补充责任 先诉抗辩权 执行顺位原则 执行穷尽原则 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