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纪、监程序分离之提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
3
106-118
程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监察体制改革后,原各腐败治理主体的职权属性差异并未因机构的整合而消弭.相反,当不同属性之权力集聚于同一主体时,其实践运行的冲突与不协调性集中爆发,纪、监程序混同因此产生.程序的混同导致监察调查权属与行权规则的不匹配,实践突出表现为职务犯罪追诉的政治性偏离、监察留置的功能异化以及对律师辩护权的不当限制.基于行权逻辑、权力对象以及处置结果的不同,纪、监程序应实行分离.一方面,应当通过内部机构分立完成主体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对职务犯罪调查程序进行特殊化设计,即排除多层级审批、构建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和保障律师辩护权.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程序        监察调查        腐败治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