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后,原各腐败治理主体的职权属性差异并未因机构的整合而消弭.相反,当不同属性之权力集聚于同一主体时,其实践运行的冲突与不协调性集中爆发,纪、监程序混同因此产生.程序的混同导致监察调查权属与行权规则的不匹配,实践突出表现为职务犯罪追诉的政治性偏离、监察留置的功能异化以及对律师辩护权的不当限制.基于行权逻辑、权力对象以及处置结果的不同,纪、监程序应实行分离.一方面,应当通过内部机构分立完成主体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对职务犯罪调查程序进行特殊化设计,即排除多层级审批、构建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和保障律师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