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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对民族主义的作用和影响评析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4年
000
211-224
杨丽艳
欧盟法 欧洲一体化 民族主义
EU law’s impect;European integration;Nationalism
欧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对民族主义的作用和影响评析

杨丽艳[1]

内容摘要:作者选取了欧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对民族主义的作用和影响的独特角度,提出了如下看法:一是欧盟法作用于与战争相关的关键领域煤、钢的一体化进程;二是作用于民族国家和平地共同发展的循序渐进的经济合作领域;三是采用国际法的软、硬法作为民族国家融洽的实施方式;四是建立以公平、正义民主和人权为价值取向的欧盟法为各民族国家的至上之法;五是建立有实施机制的超国家因素的欧盟机构来保障各民族国家的协调一致;六是借助国内法的实施机制实现欧盟法,从而确保欧盟法对于欧洲民族主义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欧盟法 欧洲一体化 民族主义
  尽管欧债危机似乎在动摇欧洲一体化。但是,迄今为止,欧洲一体化仍是世界上一体化最成功的范例。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可以罗列,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欧洲要借助一体化达到它最主要的目的:保证永久和平。经过了从1945年至今近67年的发展,它的成员国签署了8个最重要的条约[2],并逐一实现了在这8个条约中的许多既定目标:与成员国的整个经济相协调和经由建立第4条所规定的共同市场,促成成员国的经济扩张、就业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建立共同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不仅如此,改革欧盟机构以适应东扩,建立决策尽可能贴近其公民的欧洲联盟[3];以及一个更民主、更有效的用一个声音解决全球化问题的欧盟。
  那么,在拥有28个成员国的区域组织里,国家众多,民族也多,欧盟的一体化是如何达到的?笔者认为,采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是其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包括超国家因素的欧盟机构在内的欧盟法在欧盟一体化中成功地协调了各个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冲突。欧盟法是如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对民族主义起到作用和发挥影响的,我以为这是个值得我国学界研究和让我国借鉴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写就该文,希望能抛砖引玉,请教于同人学长。
一、为保和平以战争的关键领域煤钢为民族国家合作及欧盟法的切入点
  众所周知,第一、二次世界大战都首发在欧洲。战争给欧洲和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破坏,给人们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同时也极大地给损害了人权。煤钢是战争能够长久地支撑下去的物理支持要件。因此,要永久地结束、铲除欧洲诸国之间频繁和血腥的战争,煤、钢是关键领域。那又如何能达到这个目的呢?
  西欧国家选择了煤、钢为民族国家合作的切入点。即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舒曼提交一个欧洲国家合作的计划:该计划要建立一个彻底根绝战争的新政治合作模式:即创建一个超国家机构煤钢共同体,以集中管理德国和法国重工业的资源煤和钢,这样就使得任何一个该机构的成员国无法制造武器而互相残害,这就是著名的舒曼计划(Schuman plan)。[4]同时以签署煤钢共同体条约(ECSC)为依据,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从此,开启了西欧各民族国家的合作,也开启了欧盟法的建立。欧盟法,通常是指建立欧盟、规制欧盟各国的国际条约为核心建立的,包括欧盟自己制定的各项立法以及欧盟各国国内法,旨在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将其国际条约和内部法规逐步发展为国内规范的法律体系。[5]
  这是一个适合的切入点,是一个适应当时形势和背景的合作方式,也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合作开始。当然,也是开始了以欧盟法协调欧洲各民族国家矛盾的良好开端。正如舒曼1950年5月9日在法国对一百多名记者宣读的声明:“自从德国无条件投降以来,到今天几乎五年了,今天法国决定在欧洲建设方面,在与德国建立伙伴关系方面,采取第一个决定性的行动,其结果将使欧洲形势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个有组织和有活力的欧洲为文明所作的贡献,对于维持和平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二十多年来,法兰西一直是欧洲统一思想的捍卫者,它总是以维护和平为主要目标。当欧洲没有统一时,我们便发生战争,“欧洲并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统一的,而必须进行具体的,首先是通过确实的团结工作来实现。要使欧洲国家统一起来,必须结束长达百年之久的法德间的冲突,着手进行这项工作时首先要考虑到法国和德国。”声明倡议说,“从这个立场出发,法国政府建议,立即在一个有限的、但有决定性的方面开始行动”,“把法德的全部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其他欧洲国家都可参加的高级联营机构的管制之下”。声明说,“煤钢生产的联合经营将保证建设欧洲联邦的共同经济基础的初步发展,改变这一地区长期从事武器制造使它自己不断成为牺牲品的命运”。“这样结合起来的联合生产意味着将来在法德之间发生战争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物质上也不再可能”。声明主张拟议中的高级联营机构应是一个超国家机构。“通过基础工业的合并和建立一个新的对法德和将参加进来的其他成员国有决定权的高级机构,使该建议成为对于维持和平所必需的欧洲联邦的第一个具体的基础。”声明具体建议说,为使上述所有目标得以实现,法国政府准备在下列基础上进行谈判:“高级机构的任务,是在最短期间内,做到生产现代化,提高质量,以同等条件向法德及其他成员国销售煤钢,促进对其他国家的共同出口,均衡地改善这些工业部门工人的生活条件”;“要从各成员国目前极不协调的生产条件出发去达到上述这些目标,必须采取某些过渡性的措施。其内容是,实行一项生产和投资计划,制定一些价格平衡的办法,设立一项为生产合理化布局的转业基金”;“各成员国之间的煤钢流通将立即免除一切关税,并不受递减运价的影响,从而逐渐形成自然地使生产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和最高生产效率的条件”[6]。这些政治家与国际法学家的联合设计,使得这一计划有合理性和操作性。
  这个过程里,有美国的推动,如1947年3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赞助建立欧洲合众国的富布赖特提案。1947年6月提出、1948年4月通过的马歇尔计划,更是明白无误地宣称,它“鼓励欧洲国家”,通过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加速欧洲经济合作”,使西欧成为一个像美国那样的没有内部贸易壁垒的大规模的统一市场。也有联邦德国这个民族国家的逐渐独立和恢复自主以及积极参与,法国民族国家的让步,正如舒曼所说:法德的相互信赖要“通过在更大的体制中的合作来达到”。而结果是创造行使国家主权的新的国际机构。开创了主权成员国的统一先例,开辟了通向统一欧洲目标的道路[7],也是欧盟法的开始。
二、为民族国家和平地共同发展而采用循序渐进的经济合作路径作为欧盟法的主要内容
  为民族国家和平地共同发展而采用循序渐进的经济合作路径,意思是经济合作之路蕴含着特定经济合作领域,有合作的路径,有特定的目的在其中。具体如下:
(一)从选择经济领域的关键部门开始合作逐渐扩展至经济其他重要领域进行合作
  如一开始是煤、钢领域。在1950年5月9日舒曼对记者声明:“煤钢生产的联合经营将保证建设欧洲联邦的共同经济基础的初步发展,改变这一切的长期从事武器制造使它自己不断成为牺牲品的命运,这样结合起来的联合生产意味着将来在法德之间发生战争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物质上也不再可能。”[8]接下来经济合作的领域扩展到了其他领域:这在1957年签订了《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建立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里可以看到。即在资本、劳动力、货物以及服务贸易等经济要素方面、原子能等方面进行合作,实行统一的关税同盟。而到1992年2月7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or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签署,成立了欧洲联盟,又开始了新的包括货币金融合作的经济联盟,创立欧洲联盟及包含外交、内政和欧洲共同体的欧盟三支柱。2007年12月13日,《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签署,2009年10月2日,爱尔兰又以超过60%的赞成票,通过了《里斯本条约》。至此,《里斯本条约》已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获得通过。虽然《里斯本条约》没有太多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规则,但是在其中却包含了许多有关经济发展的宪政内容,而这些改革对于欧盟的经济一体化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可见其路径是煤钢合作-生产重要要素领域合作-关税合作-货币金融合作-扩展至影响到经济合作的重要因素合作:外交、内政以及宪法等方面的合作。近年的金融危机后欧盟或许会在各国财政政策上进行合作。
(二)每个阶段的经济合作中有着特定的目的
  1.煤钢共同体及《煤钢共同体条约》(ECSC)阶段:其长远目标是在法德之间铲除引发战争的关键物质因素。近期的目的是建立煤钢共同市场。这体现在ECSC的第1条和第5条里[9]:ECSC是建立在共同的市场、共同的目标以及共同的机构之上的。另外,这个煤钢共同市场是要做到:废止和禁止1)进口和出口关税或具有同等作用的捐税,以及产品流动的数量限制;2)在生产者之间,在购买者之间或在消费者之间,特别是在价格与交货条件或运输条件上,实行歧视的措施或做法,以及阻碍购买者自由选择供货者的措施或做法;3)国家发放补贴或援助,或国家课征的特别收费,而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4)有瓜分或不正当利用市场倾向的限制性做法。也有人称这是从否定的角度来界定了煤钢共同体机制的定义。[10]
  2.在1957年开始的欧共体及生效的《罗马条约》里,目标是要在几个生产要素方面进行合作和一体化:如人员、资本自由、货物以及劳务等在欧共体里自由流动,同时实行关税联盟。如《罗马条约》(The treaty of Rome)里的第一部分原则的第2条里,明确规定了共同体的任务:通过建立一共同市场和一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通过实施第3条与第3A条提及的共同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协调与平衡发展、注重环境保护的持续与非膨胀性的增长、经济成效的高度聚合、高水准的就业与社会保护、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成员国之间经济与社会的聚合与团结。
  3.1992年2月7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成立了欧洲联盟。该条约改变创始条约的方向,从经济事务转向政治事务。它建立了欧洲联盟的三个支柱,即欧洲三大共同体、共同的外交和安全事务、司法与警务合作。第一支柱包括关税同盟和统一市场、共同的农业政策与渔业政策、经济和货币联盟、消费者保护、环境政策、移民政策和难民政策。这体现在该条约的第一编的B条1款中:促进平衡与持久的经济与社会进步,尤其是经由创建一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经由增强经济与社会聚合,以及经由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包括最终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入单一货币。第二支柱包括人权、民主和援助第三国在内的外交政策以及建立欧洲快速反应部队、维和、共同安全与防务的安全政策。第三支柱包括打击毒品交易与武器走私、拐卖人口、组织性犯罪、贿赂和欺诈以及共同反恐。此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还在特定领域创造了欧洲公民权,加强欧洲议会的立法角色,并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改名为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发展。[11]
(三)为增强各国民族的聚合力在合作中不断延伸或设置新的合作领域
  1951年开始煤钢合作,1957年开始拓展为人员流动、资本自由流动、货物以及劳务的合作,核能的合作,以及发展到一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经由增强经济与社会聚合,以及经由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包括最终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入单一货币的区域经济体。
  与经济合作深入的同时,其他领域的合作也开展起来:如1957年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1992年欧盟条约里,将合作扩展至了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目标是保卫联盟的共同价值、基本利益与独立;以各种方式增强联盟及其成员国的安全;维护和平和加强国际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12]
三、以国际法的软、硬法作为民族国家融洽地实施欧盟法的方式
  纵观欧盟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条约缔结的历史。条约是国际法里最重要的渊源。条约的通常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欧盟发展到至今,每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都和它缔结的条约分不开:从ECSC开始,到《罗马条约》,再到《欧盟条约》,直至《里斯本条约》。这些条约为欧盟的民族国家的融合和合作提供了一个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的框架,同时也为欧洲民族国家的合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国际法软法、硬法是国际法中常用的一对法律术语,主要是就国际法的法律的效力而言。“硬法”通常是指具有由合法的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它由严格的立法、执法程序以及制定、执行和实施的机构组成。国内法通常具有这样的特征。“软法”的特征是既没有严格的体系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它具有模糊、不准确、建议性的语言特点。对此梁西教授也论述道:传统国际法之所以被视为一种“软法”,主要是由于它表现为一种缺乏主体机构及保障机构和“无组织之法”,是一种颇不系统的“零散之法”。这也是美国学者孔慈(Josef L.Kunz)所认为的国际法的原始性。这种原始性甚至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仍然存在。[13]这是因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而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结构不同。国际社会的最主要主体是主权国家,它是国际社会中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完全能力的行为者,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基于国家的承诺和实施。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互为平等者,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这使国际社会形成了平等主权国家林立,而互相并无管辖的特点。在众多国家之上又无超国家的世界政府存在。因此,国际社会既无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也无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因此,“软法”是国际法的特性之一。近年来,国际法硬法有增强趋势。
  欧盟硬法的表现是指其充分运用了国际组织的形式,建立了一系列的超国家因素的具有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功能的若干机构——如具有立法职能的欧洲议会,具有强制管辖权的欧洲法院等,制定了具有超国家因素的欧盟法——即其中的大量法规是由统一的立法机构订立的,并且是经过严密的立法程序,具有相当程度的集中性[14],在执行时,实行欧盟法优先的原则。欧盟软法的表现是:在欧盟宪法性条约中让软法占有很大的比重。即在结构意义上,欧盟软法成为了欧盟治理结构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功能意义上,欧盟软法成为了欧盟法律秩序形成的先导性力量。[15]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明文规定、建议和意见,又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通报、结论、宣言、行动、计划和纲领、公报和机构协议等,这些文件虽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以作为解释欧盟通过的其他措施的具有说服力的指南,甚至可以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行为产生影响;二是欧盟软法具有先导性。[16]
四、建立以公平、正义、民主和保护人权为价值取向的欧盟法为各民族国家的至上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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