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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战略下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我国投资澳洲能源为例
《政法论丛》
2009年
4
67-73
杨丽艳;雷晓航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商学院
解决好海外能源投资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海外能源投资顺利进行的主要保障.海外能源投资出现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涉及到资本输出国的相关完善的立法以及对于东道国相关外资法律规定的应对.据此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资本输出的相关立法以及应对发达的东道国的外资法进行抛砖引玉的研究.
中国海外能源投资        资本输出国法律        投资澳大利亚能源        FTA战略
【文章编号】1002—6274(2009)04—067—07
FTA战略下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1]

——以我国投资澳洲能源为例

杨丽艳1 雷晓航2

(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2.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 珀斯 00126G)

【内容摘要】解决好海外能源投资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海外能源投资顺利进行的主要保障。海外能源投资出现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涉及到资本输出国的相关完善的立法以及对于东道国相关外资法律规定的应对。据此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资本输出的相关立法以及应对发达的东道国的外资法进行抛砖引玉的研究。
【关键词】中国海外能源投资 资本输出国法律 投资澳大利亚能源  FTA战略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我国能源企业的海外投资迅速增长。其中,对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投资最为引人注目。仅2009年2月份,就有三起中国能源企业对澳大利亚能源企业的大规模并购案,中铝斥资195亿美元收购力拓股权,五矿集团斥资17亿美元全资收购OZ,华菱斥资7.7亿美元收购FMG16.5%的股权。[2]如此大规模的战略海外能源并购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也引起了澳大利亚国内对国家安全的忧虑。仅在今年3月份,上述3起中澳投资合作项目和鞍钢投资金必达一起被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宣布延长审查期限至90天。[3]可见,法律规制起到了阻碍作用,若能未雨绸缪地进行研究,则可使我国的对外投资更为顺利。因此,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资本输出的相关立法以及如何应对发达的东道国的外资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发展趋势
  我国海外能源投资以21世纪开启为界,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21世纪初以前我国海外能源投资
1.石油
  1993年,中国开始步入石油净进口国行列,中央决策层明确提出“走出去”开发海外石油资源的战略。1993年3月,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CNPC,以下简称中石油)中标泰国邦亚区块项目,首次获得海外油田开采权益,同年10月又获得秘鲁得塔拉拉油田第七区块的石油开采服务作业权,由此拉开了中国石油进军海外市场的帷幕。90年代中期,我国海外石油投资的最大项目是对苏丹南部油田的开发。1993年中石油获得秘鲁得拉拉油田第七区块石油开采权之后,1995年又获得该油田第六区块的石油开采权。1997年7月,中国在委内瑞拉获得了马拉开波湖油区英特甘博区块和委内瑞拉油区卡拉高莱斯油田的石油开采作业权,随后又参与了厄瓜多尔等国的油气开发项目。9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海外石油投资开始向中亚地区挺进。1997年5月,中石油全资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油田的竞标中获胜,与哈政府签订了购买阿克纠宾油气公司60%股份的协议,同年8月又取得了对乌津油田的石油开采权益。经过多年的运作,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不仅原油产量以每年100万吨的速度增长,还取得了对滨里海舅地东缘中区的勘探许可证,并计划在当地建立一个20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厂。2003年中哈政府达成协议,决定共同修建一条连接两国的石油管道(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该管道的建设不仅可以解决阿克纠宾等油田的出口运输问题,而且对于中国进一步开发中亚地区石油资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年底,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共在境外参与油气开发项目近30个,累计投资超过50亿美元,海外原油作业虽达到2000万吨/年,天然气达到13亿立方米/年。[1]
  进入21世纪,除中石油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以下简称中海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SINOPEC,以下简称中石化)也都加入了海外石油开发的行列。2002年中海油斥资12亿美元收购了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三块石油天然气田,每年可获得约550万吨份额油。
2.矿业
  我国的矿业投资虽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由于当时受国家政策限制及国内钢铁企业海外投资实力有限等因素影响,海外开矿步伐缓慢。1987年获批的恰那铁矿项目是中国首个海外铁矿山投资项目,为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铁矿公司合资开发,总投资2亿美元,1990年正式投产,年产量为1000万吨。而自1987年到2004年的18年里共有8项海外投资项目签约,数量少之又少。[4]
(二)2004年以后我国的海外能源投资
  但是自2004年以来,随着国际经贸的发展,中国制造业产品出口激增,全球能源价格上涨,能源的不可再生及其稀有性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我国也开始实施能源战略,以维护我国能源安全。为此我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的步伐开始有所加快。近年来,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铁矿石消费国,但是在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和必和必拓公司拥有全球铁矿石定价权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国际铁矿石基准价格一路攀升,作为全球最大铁矿石消费国的中国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因此,中国希望在全球铁矿石价格的谈判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中国将成为各种能源的最大消费国。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国加快了包括石油和矿产的海外能源投资。拥有全球铁矿石定价权且拥有丰富能源特别是矿产资源的澳大利亚成为我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的首选目标。据我国商务部公布,截至2007年底,中国成为澳大利亚的第17大投资者(62亿澳元)[5]。从1987年至今,我国与澳大利亚的合作项目共有9项,几乎占了全部对外项目的一半。[6]
  2008年以来,随着次贷危机加剧,澳大利亚资源类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滑,澳元同期也暴跌,这使对澳投资有了较佳机会,资源匮乏的我国更是如此。而此时,人民币不断升值,并且拥有2万亿巨额的外汇储备,迎来了我国战略能源投资的好时机。而在2008年4月份,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就曾经说过“借鉴德日企业的经验,鼓励中国企业利用次贷危机和人民币升值,加速海外并购步伐”。2008年下半年,超过220亿澳元的中国对澳大利亚投资获得了批准。中国现在已经成为澳大利亚资源领域的一个重要投资者。可见,我国海外能源并购步伐并未因为危机未见底而停止。如2009年2月,中铝斥资195亿美元收购力拓股权、五矿集团斥资17亿美元全资收购OZ、华菱斥资7.7亿美元收购FMG16.5%的股权。然而,由于这些大型能源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资金主要是主权财富基金,身份特殊;所收购的企业又属于澳大利亚的战略行业;而在澳大利亚,只要某个外商投资项目是在主权财富基金支持下进行的,该投资项目就必须要经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评估,以确定这一投资是否符合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因此,由于澳大利亚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虑,我国对澳大利亚能源企业的收购往往遭遇这些非经济因素的阻碍,进行并不十分顺利。
  笔者认为,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政策应对方案,尤其是要结合我国的FTA战略实施作为法律和政策的组合应对。
二、FTA战略下的我国海外能源投资的政策
(一)充分运用FTA,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于保证
  FTA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国家经济贸易战略。我国已经与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即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亚太贸易协定、中国-秘鲁;正在进行的有中国-海合会、中国-澳大利亚(正在13轮自由贸易谈判中)、中国-冰岛、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挪威;正在研究的有韩国和印度。[7]从这些区域和国家看,能源合作是最主要的考虑之一。从已经签订的FTA协定看,对于投资的条款已经从无到有,而且已经有了深化的表现,尤其表现在中-新的贸易协定里[2]
  可见,通过国家或区域的双边协定可以帮助我国解决政策和法律的窘境。
(二)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以澳大利亚为例
  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尤其是比较健全、完善的法治国家的法律是重要的。以澳大利亚为例,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有:
1.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体系
  澳大利亚的《商业行为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自1974年以来,澳大利亚通过修正案和其他立法对《商业行为法》进行了37次修改,最新一次修订是2001年7月26日,但其法律结构和内容没有根本性变化,仍然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主干。多年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已制定了诸多涉及市场垄断监管的法律,诸如1976年的《澳大利亚联邦法》、1983年的《价格监督法》、1989年《邮政法》、1992年的《广播服务修正法》、1995年的《竞争政策改革法》、1997年《电信法》、1999年的《新税收法》和2001年的《公司法》。这些法与《商业行为法》共同构成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体系。
2.澳大利亚的公平竞争的执法监管体系
  澳大利亚的公平竞争的执法监管体系包括: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简称ACCC)行使执法权;国家竞争理事会提供竞争政策咨询;竞争仲裁庭进行复议;联邦法院做出判决;财政部制定竞争政策、修订竞争法律。可见,立法、执法、司法既相互牵制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3.澳大利亚公司运作的法律
  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管理,证券、期货业的管理,其中特别规定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ASIC是依据《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2001》(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 Act 2001)设立的联邦监管机构,负责《公司法》的实施和行政监督,ASIC不仅负责监督上市公司,还监督不上市的股份公司,有股票发行以及股份公司收购兼并的审核权和对有关当事人的处罚权(没收股票、罚款)。该法还规定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ASX)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ASX依据其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予以监管。澳大利亚公司运作的法律还包括公司破产法律:1966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 1966)、《破产实施细则》(Bankruptcy Rules)、1991年的《破产法修正案》(Bankruptcy Amendment Act 1991)以及一些相关的判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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