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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要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目标
《犯罪研究》
2000年
1
22
孙业安
行政法

社区治安要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目标

孙业安

  社会治安,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大课题,也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肩负的重大问题。社区是有一定的区域界限的社会,我们现在所指的社区是城市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的基础。一般是指以街道或居委为范围的社区,是小社区。抓住了社区治安这一块,就是抓住了社会治安的牛鼻子。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中,要与加强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相结合。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密切警民关系相结合,与加强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相结合,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前景和方向。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治安力量的组合上,以及工作重点的操作上,都还要不断加以总结完善,以推动社区治安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笔者试从社区治安好坏的衡量标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的重点、对社区民警的素质要求以及社会治安大环境与小环境间的辩证关系等几个方面作些探索,以供讨论,并望同仁指教。

  一、如何衡量社区治安的好坏

  近年来,社会治安状况虽然处于相对平稳状态,重大案件的升幅有所控制,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局面,但是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各类非政治性不安定因素仍较突出,杀人、抢劫、强奸、制贩毒品、盗窃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案件仍在上升,一些可防性案件的防范措施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公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被动状态。这种局面之所以得不到及时扭转,从总体上说,关键就在于社会面控制机制薄弱,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不强。最近,公安部长贾春旺同志在视察包头市公安局时又一次强调:一定要把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这件事放在心上,一定要把老百姓的安居乐业放在心上。因此,我们必须从社区这个基层人手,以公安部在苏州会议提出的“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目标,转变工作方式和运作机制,切实提高控制社会面治安的能力。

  所谓发案少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某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刑事案件发生的数量与同等的地域范围相比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刑事案件包括凶杀、纵火、抢劫、强奸、诈骗、伤害、盗窃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发案的多和少是相对的,不可能少到没有。在现阶段,我们只能要求重大的、恶性的案件能够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以内。在上海这样的地区。我们只能参照发达国家和国内沿海大城市发案的数量,离开这一点去讲发案的多和少是不现实的。

  秩序是日常生活中达到所希望程度的组织性。所谓秩序好指的是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程度。治安秩序包括:敌对势力在此是否无法立足生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此是否有市场、刑事案件中的恶性案件诸如凶杀、抢劫、强奸等是否很少发生、一般案件诸如盗窃等是否能控制在全市平均数以下、非政治性的不安定因素能否及对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能否得到控制等等。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对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实际上,刑事案件的发案数是衡量社会治安秩序好坏的重要标志。不可能设想社会治安秩序很差的地方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会少。所以,搞好社会治安秩序对控制刑事案件的发生也有直接的意义。

  所谓群众满意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的治安状况的满意程度。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对“群众”这个概念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有同志认为,群众满意可以理解为人民代表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表示满意,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人民代表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多数意见,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总体利益。而群众中的个体就不同了,他们可能因其某些切身利益而影响其情绪,或者看不到长远利益而对某些措施不理解,由此造成片面的评价,我们在评价社区治安状况时,对此应作客观的分析。

  二、搞好社区治安必须广泛依靠群众,打人民战争

  保持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安全感,是搞好社区治安的先决条件。如何加强社会方面的控制,遏制外来人员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当前,社会治安呈现严峻的局面有其特殊的原因:流动人口比例增大,使犯罪分子容易藏匿、流窜;外来新的、恶性违法犯罪形式不断传人,犯罪手法增多;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受侵害划象增多,犯罪成案可能性增大;大城市居于改革开放前沿,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多,不安定因素增加等等。外来人口的犯罪,已经左右了上海的社会治安局势。近年来,上海的刑事案件每年以大约20%的比例递增,治安案件就更多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不只是需要日益丰富的物质和文化财富,同时还需要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日益有力的治安保障。

  但是,整治社会治安有其特殊的难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20页)。如果从这样一个宽广的视野来考察社会治安问题,就可以发现:治安问题的产生及其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的根源,是社会问题的一种极端表现。治安状况的变化,受各种社会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是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整治社会治安不只是公安一家或几个部门的事,而应是一种由全体人民参与的公共防范措施,应该积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打人民战争。打人民战争的立足点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小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27页)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用打人民战争的办法来整治社会治安,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项长期有效的社会整体战略。

  人民战争的理论是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在于它的正义性和群众性。坚决依靠群众,动员群众,进行革命战争,把革命战争奠基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坚实基础之上,用人民战争的形式打败中外反动派的强大势力,这是毛泽东同志的创举,也是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今天,我们仍然可以运用人民战争这个强大的思想武器进行社会治安的整治,相信同样能够取得辉煌的胜利。这是由于:

  1、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治安又是为人类达成共识的、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确保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必须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遵守和维护。如果有人不遵守、甚至破坏这种社会秩序,那么社会就得不到安宁,人民的安定生活就得不到保障。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然会遭到人民群众的谴责,激起人民群众的愤怒。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拥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他们之中蕴藏着极大的整治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人民群众同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的斗争是正义的斗争。因而他们最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也一定能够取得伟大的胜利。

  2、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活动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是从根本上讲,违法犯罪分子总是隐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他们的一举一动都逃脱不了人民群众的视线。人民群众最容易了解、掌握违法犯罪分子的情况和动态。广大人民群众是整治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社会治安的整治不可能取得根本的胜利,胜利了要巩固也是不可能的。

  3、用打人民战争的方式整治社会治安,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这项行动本身就告诉了人民群众,我们鼓励什么?反对什么?哪些行为会受到支持?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这是对群众最生动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动员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整治,不光是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同时还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少数有不良习气的人转变为整治社会治安的力量。通过打人民战争的方式整治社会治安,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而且能够提高他们整治的本领。

  4、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通过打人民战争的方式整治社会治安是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当前,社会治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要求拥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治安环境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公安机关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会整治,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活动,是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内容,必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通过打人民战争的方式整治社会治安,有助于建立起更加密切的、新型的警民关系。

  这里还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发动群众打整治社会治安的人民战争,社区有其独特的优势:社区是人们生活和休息的地方,人们的活动、交往在社区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因而人们相互间的情况往往比较熟悉、了解,抓住了社区这个阵地,动员、组织、宣传、教育群众投入整治社会治安的活动,因其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全一致,故而能得到最多数群众的响应。90年代初,我们提出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的方针,是新形势下依靠人民群众整治社会治安、打人民战争的新的形式和措施。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专门机关与其它部门、机关相结合,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等各种手段和实行多种形式的治安责任制,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犯罪、控制犯罪,使社会治安尽快获得根本好转。实际上,综合治理的理论已经包括了依靠人民群众整治社会治安、打人民战争的全部内容。所以我们在依靠人民群众整治社会治安、打人民战争的时候,要把它同综合治理融合起来,通过整治社区治安的实践,更加丰富、完善和发展综合治理的理论。

  三、社区治安的重点应放在外来人员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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