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Investigation and Traditional Society 中国的传统侦查文化产生于中国的传统社会,是这一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它们之间紧密联系在一起。这里从中国传统的侦查文化与传统社会中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关系的视角,来透视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与传统社会中的一些问题。 一、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 中国传统政治以专制为主要内容,中国古代的君主都是专制君主,他们手中都掌握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最高权力。无论是先秦时期的国王,还是秦统一中国以后的皇帝都是如此。这种以专制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政治,以牺牲广大民众的民主、自由权利为代价。这种人权中重要权利的被剥夺,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对和反抗,于是犯罪不可避免。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维护专制政治,中国传统统治者都着力打击犯罪,这样,作为惩治犯罪的前一个专门调查活动——侦查就不可缺少了。中国各朝代都设置了相关人员或机构,从事侦查事务,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由此而建立起米的侦查文化也就有了生长的土壤。 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与传统政治的关系非常密切。首先,传统的侦查机构和官吏是传统政治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传统政治机器是传统政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侦查机构和官吏又是传统专制机器的一个方面,其命运与传统政治的进退联系在一起,共存共荣,否则就共弃。其次,传统侦查的任务有利于巩固传统政治。侦察机构和官吏负责或从事侦查犯罪、打击犯罪的任务。这间接、直接有利于巩固传统的政治秩序,维护传统的专制政治。其中,侦查和打击一般侵犯人身、财产等的犯罪,间接有利于巩固传统的政治;侦查和打击谋反、谋大逆、谋逆等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则直接有利于维护传统的政治。最后,传统侦查的规则有助于维护传统政治。这类规则中既有实体部分,也有程序部分。它们都会按有利于侦查和打击犯罪来设计。在传统政治的大背景下,这些规则的设计会充分考虑到把侦查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定位在有助于维护传统政治,这也是传统统治者的一种本能。 随着中国传统政治的发展,专制的不断加强,侦查文化也逐渐发达。根据史籍的记载和推测,夏朝中央的“大理”和地方的“士”或“理”都是具有司法职能的官吏,他们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要行使侦查权,保证有效地打击犯罪。商朝的“正”、“史”都是辅佐司法官“司寇”的人员,也要从事侦查工作。[1]到了西周,侦查文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德慎罚”的思想确立了起来:从事有关侦查职能的人员增多“司民”、“司盟”、“司厉”等都出现了;用于侦查的手段也有了进步,“五听”、“刑讯”被使用了。这些发展都与当时的专制政治发展联系在一起。经过春秋战国的变革与演进,秦最终统一了中国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朝代。中国的传统政治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专制也走上了一个新的起点。此时,中国的侦查文化又有了长足的进步,比较完备的国家侦查体制建立了起来;[2]中国第一部侦查法规性著作《封诊式》诞生了;侦查技术有了明显提高,有关侦查的文字记录也比较完整了等等。[3]宋朝的传统政治又有大的进展,专制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有利于专制统治的措施纷纷出台。比如,通过“杯酒释兵权”,皇帝牢牢控制了全国的军权;通过削弱乃至取消节度使的职权,皇帝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通过在地方各路设立转运使、提点刑狱司,严密控制地方政权等等。[4]此时,中国的侦查文化又上了个台阶,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问世了,与侦查相关的案例选《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也完成、出版了等等。明、清两朝是中国传统政治继续发展并走向终结的时期,专制走到了极端。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取消了宰相,直接指挥中央的六个部,实行不折不扣的君主专制,皇权高度集中;同时,在地方设立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掌管司法、军事,有力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清朝借鉴了明朝的做法,同样把专制推向极端。这两个朝代的侦查文化也随之有了新的进展。在明朝,作为特务组织的厂卫非常猖獗,保甲制度更为健全等等。在清朝,建立了庞大繁杂的治安机构,侦查体制更加完备,在京师及近郊由步兵统领衙门和五城兵马司负责,在远郊则由顺天府率大兴、宛平两县掌管,地方的保甲制度进一步完善等等。总之,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伴随着传统政治的发展也不断发展。 为了维护传统政治,严厉惩治触犯专制统治的行为,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惜使用并种传统侦查手段,甚至秘密手段,这是中国传统侦查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中国古籍中有派出秘密侦查人员的记载。三国时期,国渊任魏郡太守时,有人投匿名书信诽谤朝廷,太祖曹操大怒,下令破案。由于信中引用了后汉张衡《二京赋》中的词句,国渊便派人充当秘密侦查人员,以学《二京赋》为由,侦查写信者,最终捕获了作案人,侦破了此案。[5]这种派秘密人员侦查案件的做法,到了明朝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那时大量使用被称为“厂卫”的特务。他们被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派驻各地,第二部分常驻京师,第三部分临时派遣。“厂卫”直接接受皇帝的控制,除了皇帝自己以外,任何人都在他们监视之下,上至官员,下至百姓,无一例外。“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省之”。[5]然而,其中主要的侦查对象则是那些有损专制统治的犯罪人,“盗贼奸宄”中就包括有危害专制统治的犯罪人。事实也是如此,有些谋反线索和证据的获得就是通过特务,蓝玉案就是这样。洪武26年(1393年),“锦衣卫指挥蒋瓛告(蓝)玉谋反”,最后“狱其,族诛之。”另外,株连的人多达一万五千人。“蓝贼为乱,谋泄,族诛者万五千人。”[8]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古代别有用心者会利用侦查权,以维护专制为借口,不择手段,打击异己,甚至不惜造成冤狱。这种情况在中国历史上颇多,这里以明朝的特务制造的“东林党”案为例。魏忠贤既是个太监,又是特务头子,掌控着很大的侦查权。他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国家政权,利用特务手段,为非作歹,以打击危害国家的“东林党”的名义,排斥异己。天启五年(1625年)12月,他矫诏颁布了一个“东林党人榜”,宣示天下,列入该名单的达309人。[9]他们全都受到迫害,“生者削籍,死者追夺,已经削夺者禁锢。”[10]至此,异己被一网打尽,魏忠贤实际上已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国家权力。可是,倒行逆施者的日子没有长久。崇祯二年(1629年)三月,魏忠贤同样以危害专制统治的“钦定逆案”被凌迟处死。[11] 中国古代有特权存在,高身份者往往具有特权,包括议、请、减、赎、官当等一些司法特权。为了便于侦查、惩处他们有损专制的犯罪,维护传统的政治秩序,中国古代法律还专门有规定。凡是他们有了这类犯罪,特权便自动失效,即他们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再网开一面。根据店律的规定,八议者犯罪,可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但是,如果他们犯的是直接有损专制统治等的重大犯罪,八议的特权就不再被适用,即“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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