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
2006年
2
134
李卫海
苏州大学法学院
法社会学
美国总统在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危机的过程中,根据与宪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形成了与时代相契合的四种不同的行政紧急权模式。在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的互动和论争中,我们可以管窥美国危机行政的经验和教训。
When U.S.President takes emergent measures to deal with a crisis situation,there are four models of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right,concerning the difference of relations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Through the dispute and interaction among Congress,President and Supreme Court,we could see the experiences from US emergency administration.
Emergency Situation;Emergency Administration;Model
李卫海
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美国总统在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危机的过程中,根据与宪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形成了与时代相契合的四种不同的行政紧急权模式。在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的互动和论争中,我们可以管窥美国危机行政的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紧急状态;危机行政;模式
On Dispute of the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Right
【英文摘要】When U.S.President takes emergent measures to deal with a crisis situation,there are four models of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right,concerning the difference of relations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Through the dispute and interaction among Congress,President and Supreme Court,we could see the experiences from US emergency administration.
【英文关键词】Emergency Situation;Emergency Administration;Model
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以来,每当国家命途多舛,遭遇多事之秋,和其他国家一样,也会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危机。而总统始终扮演着较为积极、主动的角色,通过历史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情境下总统行使紧急权时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上有很大差异,因此可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紧急权模式。本文也考量三权分立与制衡架构下联邦政府围绕紧急权行使问题产生的龃龉论争和互动实践,旨在探索和总结美国危机行政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紧急行政法治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严格模式
美国早期,在二元联邦主义和社会契约理论影响下,强调联邦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宪法中没有紧急状态的字眼,当时社会关系也比较简单,如果总统在宪法和法律外寻找解决危机的紧急权力,那简直是不可想像的。虽然新生的共和国危机四伏,但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很单一,就是总统依据宪法和法律动用武力。区分常态和紧急状态是没有意义的,宪法和法律在任何情势下都要严格贯彻执行,这就是紧急权行使的早期严格模式。
当时总统动用武力的主要方式是征召和动用民兵。宪法赋予国会立法权以规范召集民兵,以执行美国的法律、镇压内乱,并抵御外敌入侵。并规定了各州民兵被征召联邦服役时,由总统统率。而对于何时召集民兵,由谁来决定征召,如何统率民兵等具体细节问题,国会先后通过了1792年《征召法案》、1795年《民兵法案》来规范。华盛顿总统解决1791年宾州西部地区的“威士忌酒”骚乱,“这是第一个援引法律动用联邦武力解决国内紧急情势的典型案例。”[1]华盛顿在危机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仅体现了他个人高尚的政治美德,也说明了领袖的这种自觉性,在新建国家塑造宪法和法律权威过程中将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
莫特案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紧急权行使的案例。大法官斯托里(Story)在判决中认为:法律已将是否存在外敌入侵,或存在 紧急情势的裁断权完全赋予了总统,这是其他任何人不能染指的。“总统形成的对紧急情势的判断,是建立在他对事实的掌握基础上 ,只对相关法案负责。法案并没有规定对总统的这种判断可以进行任何申诉,或规定由其他权力来审查他的判断”。[2]1843年卢瑟 案中,谈尼(Taney)大法官也表达了“如果总统在行使专断性权力出现错误,或侵害到州人民的权利,是由国会来审查而施以适当的 救济。”[3]通过这两个案例,最高法院清楚地表达了对总统征召民兵决断权的高度尊重,但在行使中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国会 而不是法院保留对总统行使此种紧急权的审查权。
二、调适模式
内战期间总统积极采取各种紧急措施:迳自征召41000名陆、海军人员;直接自国库中拨付200万美元付给三位私人,以确保军需供应;授权指挥官中止人身保护令……为保护国家,作为总统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中止宪法的其他基本权利。[4]
林肯声明:“我发誓尽己所能维系宪法,它赋予我维系的义务并通过不可或缺的手段,它是有机的法律。为维系宪法,……我认 为这些措施是不合宪的,但对于保持国家来说,却是合法(正当)。”[5]这是一种新的调适模式:在紧急权来源上,总统开始认为不 仅拥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也享有基于总统作为行政首长和总司令职责所固有权力而派生的紧急权力,在危机中后者尤为重 要;另外却坦然承认如此行使紧急权,可能会严重违宪;但危机中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不可废弃,法治和民主依然是社会的根本价值, 在对现行法律作某种程度的调适或扩张解释后,总统采取的紧急措施将是合法(正当)的了。该模式中包含着一个悖论,总统行使紧急 权过程中可能是不合宪的,但这种权力本身却是合宪的,而不是在宪法、法律之外。
面对总统肆意采取紧急措施,对人权造成极大侵害,最高法院开始说“不”,米利根案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内战中他被控煽动叛乱和为邦联“敌人”提供帮助,被一个军事审判委员会判处绞刑。但死刑一直未执行,1866年他向最高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状,最 后得以释放。大法官戴维斯(Davis)在判决中批驳了在战时军官根据总统命令可以中止公民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