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要】所谓“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并非
刑法理论上公认的“阻却事由”,而是专指国家官员实施了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但基于国家宏大制度和宏观政策背景,在实践中得以减免其法律责任的情形,其基本逻辑为“目的证明手段正当”,陕西“强制引产”事件即为典型事例。世界各国虽然由严格禁止堕胎到逐渐允许有法定限制的堕胎,但不得任意处置胎儿乃是人性的底线,“胎儿值得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共识。人的概念必须受制于“尊重个体生命”的道义命令,不应听命于不确定性的法律目的,从而使某些人失去法律规则的保护。灵活而多义的目的论解释会潜移默化地化解或者架空法律。一旦将某种目的深深地刻上“国家”或“高尚”二字,宣称“好的目的可以使坏的手段正当化”、“政府为了善的目的就可以违法”,目的便具备了无限的干预力,任何个人的牺牲以及各种形式的个人牺牲,就会轻而易举并且在所难免。必须给这种干预力以极大的限制,否则它会伤及自身。
【关键词】国家官员;超法规;免责事由
“强制引产”事件曝光后,陕西省计生委迅速派员实地调查并发出紧急通知,郑重重申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6月26日,安康市政府依据《
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事件作出处理:副县长记大过,县计生局局长、镇党委副书记撤职,镇人大主席党内警告,县医院院长记大过,其他涉事人员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记大过处分。
[1]这样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的思路在作祟。
一、何为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
刑法理论中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与“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概念。前者是指纵使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且不符合
刑法上明文规定之违法性阻却事由,但若符合整体法秩序,亦可否定违法性之情事;后者是指虽有违法行为,但因另外具备
刑法没有预定之特别事态而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2]根据这些定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具体内容,因各国(地区)
刑法的具体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台湾地区“
刑法”第
21条、第
22条分别规定“依法令行为”与“业务上正当行为”不罚,而大陆《
刑法》则仅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比之台湾地区,我国大陆
刑法理论上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就要宽泛一些。除依法令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外,“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还包括被害人同意、推定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等;
[3]“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则包括期待可能性、不可抗拒的强制、上级的违法命令、安乐死,等等。
而所谓“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不同于
刑法理论上基本公认的上述各类“阻却事由”,
[4]而是专指国家官员实施了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但基于国家宏大制度和宏观政策背景,在实践中得以减免其法律责任的情形。其基本逻辑为“目的证明手段正当”,具体而言,就是以正当目的为不法手段正名,或者以宏大蓝图抹杀具体权利。这种“免责事由”的特征是:(1)行为人主要是国家官员或经其授权的人,也包括未经授权但日常听命甚至临时召集的为国家官员做事的人;(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已经构成犯罪,且行为手段恶劣以至残忍;(3)行为皆有宏大制度背景或宏观政策根据,但无具体法律授权或者法律依据;(4)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无一例外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大行其道,与当前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对目的解释论的极度推崇不无关系。目的是
刑法的创造者,
刑法是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
刑法的每个条文尤其是规定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分则性条文(本条)的产生,都源于一个具体目的。刑法学的最高使命,便是探究
刑法目的。
[5]如果刑法学可以算作一种技艺,那么,“每一种技艺要达到的目的是明确的,而手段的价值是由技艺的目的来决定的。比如说,怎么判定农耕中所使用的肥料的价值,人们永远也不会因它引起了过路人的不适来判定”。
[6]这种以有用为善好的价值观,似乎已经得到普遍确认。卡多佐也认可“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的说法。
[7]乃至于在刑法学界已经有极少数学者直接将“为了正当目的的相当的手段”视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
[8]这种说法已经为“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可能堂而皇之地植入刑法学提供了理论上的基板或支架。
其实,“法有目的的想法有些难以解释,而且根据假定的法的目的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危险的”。
[9]尼采相信“人类至今还没有目的”,
[10]我们不应粗暴地斥责他狂妄自大,而是应当认真对待他的警示。实际上,人类确实从未就共同的生活目的达成一致,否则这个世界不会如此动荡不安、乱象丛生。而金里卡也认为,近代人不再从目的论的角度去思考政治问题,因为近代人不再敢预设一个明确、客观、完美的目的状态。今天,人类事实上已经没有理智资源,去主张一套完美的目的状态;人类在利益、理想与认知上的多元化,也已经无可挽回。
[11]
不过,即便承认目的及其意义,我们对目的的追求也应当有所节制,“以目的论解释为最高准则”
[12]的法学诠释方法也应当及时得到反省。理论上可以继续争辩,但实践中以高尚目的来纵容卑劣手段的事件一再发生。从老师强迫大学生吃扔到垃圾桶里的馒头,到警察向拒绝查扣电动车者喷辣椒水,等等,典型事例就是不久前发生的“强制引产”事件。
二、涉嫌犯罪未受刑事追究背后撑腰的是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
“被计生部门强制引产,成了一些公民心中永远的痛。如此践踏公民权利、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竟然能在大力推进道德文明建设的今天一再上演,实在是社会之耻。”这是网上转发最多的跟帖之一,它触及了此类事件的共同背景:平时有头有脸的官员,竟然组织一群人明目张胆地残害生灵;而医院、医生也肯助纣为虐。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是公家人,干的是合乎国家目的的公事。“目的”的大旗越举越高,就越有必要从理论上肃清唯目的论的流毒,及时补偏救弊。
2001年,9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