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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8年
3
16-22
涂永前;郭登科;赵钢;卢勤忠;邓子滨
《法律科学》编辑部;《河北法学》编辑部;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涂永前(《法律科学》编辑、法学博士生)
  我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引文注释以及参考文献的规范。我在作编辑的这几年里,经常会收到一些来自检察院和法院的稿件,这些稿件大多集中在对案件和罪名的思考上,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形式方面的问题,就是这些文章很少有注释;有的来稿还带有人民法院印章,像一个判决书一样,像这样的来稿我们一看就觉得不符合形式要求,因为起码的学术规范都没有注意到;有的作者在文章后面列上了一些书籍,其实这些书籍和主题并没有太多关系。虽然只是形式上的东西,但是这对文章的内容来说还是很必要的。
  论文写作引文不受重视,我想这和我们的法学教育有关系。哈佛大学入学时发给学生的入学手册,英文叫“Writing with Sources:A Guide for Harvard Students”,中文名为《学术论文引用规范》,这一手册就是专门谈“如何引用”,这是大学新生入学时人手一册的。我们的大学入学时也发一个册子,叫《新生入学须知》之类的,但是绝对没有告诉新生“如何引用”的小册子。这样的小册子不光在哈佛大学新生入学时会发,在香港大学的新生入学也会。这些小册子都告诉学生怎样在写文章时进行引用,什么时候应当引用,哪些是错误的引用方法(例如何为剽窃)等等问题,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我们的法学教育对此应该有所借鉴。
  现在我就切入演讲主题。我国加入到WTO以后,作为国际接轨的一个方面就涉及到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等等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这对全面提高刊物的质量和研究水准,促进社会文献网络化和数字化的快速传播交流很有作用,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自然科学引文的方式来对社会科学引文的规范化加以系统研究。学术论文是作者对某一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对该问题有所发现和有所探索。任何一个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前人成果的借鉴、利用非常重要。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是作者与前人之间的一种桥梁和纽带,也是学术论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引文的规范化直接影响到论文的写作水平,也反映了作者的学风、文风和工作作风。
  引文通常是指论文写作过程中需要引用其它的资料,包括书籍、文章上的段落或者语句,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引文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引用,简称直引;另一种是意引。直引是指直接引用有关文献的语句和段落的一种引文方式,多指一些法律条文、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其它一些重要理论学术著作等。它要求引用必须和原文保持一致,不允许有一字、一词甚至一个符号的差别;意引是指作者按照行文的需要利用自己的语言将所要引用的内容表达出来,我们也称之为间接引用。这种意引并不是对原文的照抄,又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所引用的主要内容必须和整个文章的语气、格调相吻合,这种引文相当于作者的解读。这种意引标示着作者的概括和提炼能力,可以增加和提高论文的评价功能。意引所引用的资料同样应当注明其来源。如果我们在论文写作时,对别人的论文、观点进行自己的理解,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明确注明,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一种剽窃行为。2004年8月26日,教育部正式颁布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这一文件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研究程序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及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引文应当以原始文献为第一手资料的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或数据,无论是否为发表的成果、无论是纸制的还是电子版的都应该详细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但很多作者对论文规范知之甚少,这里想就学术引文的一些失范问题列举一下,希望大家以后在写作时注意:
  第一是引文大多不是原始文献或者第一手资料。教育部的规范是说引文要以第一手资料为原则,事实上由于论文作者受藏书和文献资料的限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常转引二手、三手甚至四手的资料,这样非常容易造成以讹传讹。为确保引文真实,准确,应尽可能杜绝二手、三手、四手资料。
  第二是引用他人观点时不加注释。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教育部的规范要求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或数据等等都应当标示出来。可是有很多文章引用他人的话,即使是原话也不加注释,也就是直接引用并没有标出,这就很容易让人感觉是一种剽窃上。
  第三是引文不准确。之所以要有引文就是为了通过别人的观点来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观点。但在写作过程中,有的人嫌麻烦,有的可能不知道word文档怎么操作,就直接用括号放到正文里面,这种引用不准确的现象是经常出现的。
  第四就是注释不规范。注释也叫注解,就是对文章中字、词、引文等的来源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很多种,如夹注、脚注、章节注和尾注等四种。除了夹注直接在正文的词语之间加圆括号表示以外,脚注、章节注以及尾注都需要在正文相关字词右上方标示序号,这个在word文档里非常好操作。这种注释按照内容不同还可以分为很多种,例如题名注、作者注、文献注、术语注、论据注等等。
  注释应当说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们古代典籍中也有对注释进行的专门研究。但是这里的注释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注释是有很大区别的。2001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对于“注释”作出了专门的说明,即“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在这之前的1999年1月,新闻出版署颁布的CAJ-CDB/T1-1998《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正式将参考文献与注释区别开来,指出:“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著时所参考的文献数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页脚。参考文献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由于参考文献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是西方学术规范的一个词语,这个词首先在自然科学类期刊中使用,然后才逐步推广应用到社科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中。而注释更多地受到传统文史研究的影响,因而在实际的论文写作和期刊编辑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注释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论文中注释过多,冲淡了论文的主题。现在有的期刊主编主张应当像英美那样大量用注释,这样可能造成不方便读者阅读的问题,所以应当有选择的作注释,尤其那些反映作者观点、思想的注释还是应该保留下来。
  二是对注释的标注方法不统一。如果是大学的学报就要遵守教育部的规范。有些期刊不是学报就可以按照自己的一套理论规范来编辑稿件,有标注在文末的,有标注在内文中的,也有标注在当页页脚的,虽然这几种方法都没有错误,但是作为同一篇文章或者同一本刊物中同类性质的“注释”标注来说应该具有一致性。这可能更多的就是我们编辑们要注意的问题了。对有些注释到底是“注”还是“释”,怎么区分,参考文献怎么安排,这对我们编辑来说较为熟悉,但是对于作者来说未必清楚,所以在投稿的时候作为作者一定要注意一下所投期刊的引用规范。因为一篇长文章的注释和引文可能非常多,如果不规范,编辑做起来就是很繁重的工作。
  三是注释的项目和标注格式不规范。注释应该标注哪些内容,具体如何标注,国内学术界曾有过多次讨论,但是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这就使得在具体的标注过程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标注法。目前来看有两种:一种是脚注,一种是尾注。其实脚注非常好用,因为它方便读者阅读。尾注就相对麻烦一点,如果文章很长也要翻到最后才能看到。所以我们很多同行都支持用脚注的方式。但是有的期刊如我们大学的学报却要遵守教育部的规定。所以大家投稿时要注意是要求用尾注还是用脚注,当然,如果作者不知道这些规范则这些工作就要由编辑们来做了。
郭登科(《河北法学》主编、教授)
  我向在座各位汇报两个内容:一个是文章的创新性,另一个是敏感话题论文的写作。先说第一个问题。我提醒我们的编辑在送审稿件的时候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文章的新意,第二是结构和文字的表达,第三是规范化。我认为创新是法学论文写作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最高要求。就创新问题我想讲四个方面:选题新、角度新、观点新、材料新,四者必居其一,否则发表的可能性就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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