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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的刑律改革
《政治与法律》
1983年
1
125
费成康
中国法律思想史
论清末的刑律改革

费成康

  清末的刑律改革,是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场改革废止了在中国沿袭了数千年的封建刑律,制订了中国第一部仿效西律、基本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新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过去,对这场改革以及在改革时制订的新法令、新刑律的研究还不很多,对它们的性质与历史作用也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就清末刑律改革的内容来对这场改革作一个剖析,以就正于同志们。

  庚子事变后,排满革命的风潮逐渐形成,连极端顽固的西太后也不得不宣布要“变法维新”。1901年7月,刘坤一与张之洞首先提出以修订现行刑律作为弥除祸机的一个办法。1902年初,英、日、美、葡等国政府为了保全这个甘心为他们效劳的朝廷,也表示在中国修订刑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这样,清廷决定修订在历代刑律中最为繁重、仅死罪就达480余条的《大清律例》,以便缓和人民的不满情绪,防止革命的爆发,并博取外国侵略者的青睐。这年5月,清廷旨派精通历代刑律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与早年在英国专攻西方法律的使美大臣伍廷芳负责修订一切现行律例。

  清廷宣布要修订刑律,只是以此作为破坏革命的措施,绝未打算对《大清律例》作认真、彻底的改革。然而,它指派沈家本、伍廷芳去修订刑律,则使这场改革越出了它所预期的轨道。这是因为在本世纪初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冲击下,连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也发生了分化。有些较为清醒的官吏,已不满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强烈地希望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改革。建立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沈、伍正是这类人物。特别是伍廷芳,他久栖海外,进步倾向更加明显,到辛亥革命爆发时,他便毅然投入革命阵营,成为孙中山先生的得力助手。在此时,特别是到了1905年清廷玩弄“预备立宪”的阴谋之后,他们就决定演一出弄假成真的活剧,不是仅仅对《大清律例》作些局部的修订,而是要制定一部仿效西方和日本刑律的新刑律来取而代之。因为制订一部新刑律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成,所以,为了使现行的严刑峻法能马上得到减轻,他们又决定将旧律中那些日后必然要删改的内容首先予以变革。对于这些变革,清廷未必都甘心情愿,但它既已先后装出“维新变法”与“预备立宪”的姿态,也就不能不有所允准。从1903年到1910年,经沈、伍和其他一些大臣的奏请,清廷同意将《大清律例》中的一部分封建淫刑作了删除或修改。其中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充军、流刑、徒刑酌改工艺。充军,是把罪犯押解到边远的卫所去充当军士,流刑是押解到边远的地方去服劳役,徒刑则是发往本省的驿站等处去服劳役。那些军、流之犯大多久经刑狱,病躯孱弱,而且常常携妻带儿,不少人尚未到达配所,便死亡于道路。即使到达配所,也要连同妻儿终身受尽折磨。1903年,改革后的新法令宣布:徒犯不再发配,照所犯徒罪的年限,入犯事地方的罪犯习艺所服役。一般流犯、军犯也不再发配,罪行特别严重的军、流之犯,则仍照例发配,在配所入习艺所服役。

  (2)度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与利字。凌迟,是将被杀者零砍碎割、支解节分的极刑。枭首,是将被杀者斩首后再悬首示众的死刑。戮尸,是将已死罪犯的尸体或骸骨加以砍头和陈尸示众的刑罚。缘坐,是一人犯了某些重罪,便要罚及无辜亲族的封建刑制。据《大清律例》的规定,凡是犯了谋反、大逆、奸党、反狱、邪教等罪的,“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16岁以上者皆斩,15岁以下者“及母、女、妻、妾、姐、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后来,附例略有修改,规定将实不知情的子孙“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刺字,则是在罪犯脸部或臂部刺上所犯事由或地方,及改发等字样的酷刑。1905年,改革后的新法令宣布: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律内凌迟、枭首各条,俱改为斩决,斩决各条,俱改为绞决;绞决、斩监候(明清两代对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者,暂时监禁,称为“监候”)各条,俱改为绞监候。缘坐各条连同其他罚及家族的条款全部进行修改,除知情者仍旧治罪外,不知情者悉予宽免。刺字等项,也概行革除。

  (3)轻罪禁用刑讯,笞、杖改为罚金。在封建社会中,问刑衙门使用刑讯是合法的。在清代,法定的刑具有竹板、荆条等,同时,对强盗等可用夹棍,对妇女可用拶指,熬审时还可用皮鞭掌嘴、跪红火链等酷刑。当时,各级问刑衙门都滥用刑讯。例如依据刑律,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30,实际用刑时,则常常打到数百、数千。被刑讯的也并非都是人命重犯,“至有钱债细故、田产分争,亦复妄加刑吓”,甚至责打证人、邻居等案外无辜。除了作为刑讯的手段,答、杖还是对罪人进行惩罚的肉刑。据《大清律例》的规定,大量的轻微之罪都要受笞、杖之刑,军、流、徒犯也大体要附加笞、杖。这样各地问刑衙门到处都有“敲扑呼号,血肉横飞”的惨状。1905年,改革后的新法令宣布:除对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的死犯准用刑讯外,凡初次讯供及对徒、流以下之犯,一概不准刑讯。笞、杖之罪也改为罚金。无力完纳者,以在罪犯习艺所服役折抵罚金。军、流、徒罪所加的杖责,也概予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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