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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族法中的惩罚办法
《政治与法律》
1992年
5
1992
费成康
法理学
论家族法中的惩罚办法

费成康

On Methods of Punishment in Family Law
  家族法由家法、族规两部分组成。家法约束的对象为尚未分家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有时还包括隶属于这一家庭的奴婢等人。族规主要约束同一宗族的族人,通常不涉及族中各家庭分别占有的奴婢人等。由于家长可任意处罚奴婢,因而成文的家族法中所规定的惩罚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家庭或本宗族的成员。至于家长对奴婢的恣意惩处,诸如《红楼梦》中酒后胡言的奴仆所受的马粪塞嘴之罚,尚不属于家族法惩罚办法的范围。

  (一)

  隋代以前的家族法资料,迄今只剩下一鳞半爪,后人很难窥清其全貌。唐代以降,众多的封建宗族订立名为家法、祠规、宗约、义庄章程、祭祀条规等形形色色的家法族规,其中对违犯有关规约的族人规定了各种惩罚办法。依据约3000个宗族的家族法,可知自唐代至民国年间各地宗族陆续采择的惩罚办法,大致可分为以下12类:

  1.叱责。这通常是对轻微过失的惩罚办法。在有些宗族中,发生晚辈与年幼的长辈称兄道弟之类的事情,族长、房长等人都可当面予以叱责。过失稍重者,往往会被传至宗祠,由族长等严加训斥。对于过失较重或者不服长辈管教者,不少宗族还采用“鸣族共攻”的方式,即鸣鼓聚众,公开宣布其罪状,由族众共同加以谴责、声讨。

  2.羞辱。这大体上也是对较轻过失的惩罚办法。很多宗族迫令有不孝不悌等行为的族人在宗祠中当众下跪,由族长、房长等以训斥、责打等方式来使他们蒙羞受辱。另一些宗族则迫使他们在宗祠前长跪示众,或逼令他们到所有族人家中去一一叩头请罪。对于读书不长进的子弟,不少宗族以缓行成人的冠礼,而让成绩较优的弟辈先行冠礼的方式,来使他们自惭形秽。还有的宗族特制刻有“不孝之家”四字的匾额,挂在受罚者的大门口,使他们无地自容。

  3.革胙。这是经济惩罚的办法之一。胙,是祭祀用的肉。在宗祠举行祭祖活动后,族人可按规定领取以祠款购买的胙肉、馒头及其他祭品。违反某些家族法规的族人,就会被革除领取胙肉等物的权利。有些宗族在祭祀后并不发放胙肉,而是将祭品供族人会餐。违反有关规章的族人则会受到不得入席饮胙之罚。革胙的时间少则一次,多则数年,甚至有终身革胙。

  4.罚停。这是另一类经济惩罚办法。苏南、浙北等地的不少名门大族都建立面积为数百亩直至数千亩的义庄。这些义庄给贫苦的族人补贴钱、粮,给赴考的族人提供旅费,给得中的族人发放奖赏。如果族人违犯有关规章,便会受到短期、长期直至永远停给月米、旅费之类的惩罚。另一些宗族建有本宗族的义塾,或在府城、省城建有书院、试馆等。违犯有关规章者,也会被取消免费入塾读书或免费入居书院、试馆的权利。

  5.罚钱。这也是经济惩罚办法。族人损坏宗族公产,滥用宗祠、义庄经费以及损坏、盗卖宗谱等等,通常都要赔款,直至加倍重罚。除罚钱、罚银、罚粮外,有些宗族还择用罚请酒席,罚请戏班唱戏,罚买祭祖、祭墓的香烛供品,罚在宗祠内烧锡箔或放焰火方式等。还有些宗族甚至将受罚者的私产全部充公,作为宗族公产。

  6.记过。文化水准较高的宗族多择用此种惩罚方法。有些宗族在宗祠中悬挂粉牌,将有过者的姓名、过失直书牌上,通告全体族人。有些宗族在宗祠的祖宗神鬼前设置功过簿,将有过者的劣迹记入“过簿”,上告祖宗在天之灵。少数宗族将族人的劣迹记入宗谱,以便“示劝惩,谨法戒”。更多的宗族则在宗谱中削去有过者的表字、行第、生卒年月等,或者使其名字缺笔少划,或者用墨戳涂去其名字,以显示他们是愧对祖宗的不肖子孙。

  7.体罚。这是众多宗族采用的惩罚办法。最轻的体罚方式是在宗祠内罚跪。罚跪的时间自燃香一寸的时间至一枝香、二枝香、三枝香。最常见的方式是笞杖。由于“家法”的含义之一即是责打家人、族人的棍杖,因而不指明方法的“家法重责”便是指笞杖。笞杖的数量少则数板,多至数十板直至数百板。此外,有些宗族还采用掌嘴、鞭打、枷号、礅锁等方式。枷号的时间,可长达数月之久。

  8.斥革。这也是为众多宗族采用的惩罚办法。斥革主要有4种。其一,族长、房长等人如有欺压族人、盗用公款等过失,便会被革除这些族中的公职。其二,某支、某房在轮流管理祭田、义庄、书院等族中公产时如有贪污、靡费等行为,便会被革除轮流值年之权。其三,族人直至族中尊长如有某些尚不十分严重的过失,则会被禁止入祠与祭、主祭,及参加其他宗族活动。其四,出族,即不再承认有严重过失者是本族的子孙,在宗谱上削去他们的名字,生不准入祠祭祖、死不得进牌位于祠内,并不得入葬本族的墓地。

  9.驱逐。这是少数宗族采用的十分严厉的惩罚办法。在五方杂处的城镇及有多个宗族共居的村庄中,受出族之罚的族人一般可以在当地继续居住。如果是一姓聚居的偏僻地区,出族者还会被族众从当地逐走。在某些宗族中,如果兄弟转房,即兄死后弟娶兄嫂,或弟死后兄纳弟媳,均会被摒之远方。由于当时的农民安土重迁,对宗族又有很强的依附性,流落异乡后很难落脚谋生,因而驱逐在当时是比体罚、罚钱等更重的惩罚。

  10.鸣官。这是较多宗族采用的极为严厉的惩罚办法。不少宗族认为,与其受辱于官府,不如受辱于祖宗,因而尽量将诸如砍伐祖墓荫木等既违犯家族法、又触犯国法的族人在族内惩罚。当他们屡教不改,或者犯有伤害父母,为匪、为盗等严重罪行,很多宗族才不得不将他们送官究办,或者先在族内重罚后再押解官府。鸣官后,这些族人便将受到国法的惩处,受到笞、杖、军、流、徒等刑罚。由于忤逆不孝、为匪、为盗等依据国法都可判处死刑,因而有些宗族以忤逆等罪将族人送官究办,实际上就是将他们送交官府处死。

  11.处死。只有极少数宗族才擅用这种极刑。“人命关天”,历代封建王朝于承平时对处死罪犯都十分郑重,从未将杀人权授予宗族,因此处死族人的宗族,其实都违犯了国法。处死族人的方式,包括给不贞洁的妇女以绳、刀,逼令她们在空房中自尽,将犯有忤逆、淫乱等罪的子孙、妇女打死、活埋或沉潭。此外,据说在民国年间有些宗族还曾以枪毙等方式来处死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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