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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法与族规的分野
《政治与法律》
1998年
4
45
费成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法理学
论家法与族规的分野

费成康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On the Demarcation Between Family Rules and Clan Disciplines
  在中国历史上,家法与族规并无明确的分野。大量约束整个宗族的规范,即族规,仍被叫作家法、家规、家训之类。这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合族之人本是同一祖先的后裔,宗族是家庭的扩展,是众多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因而族规与家规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同时,家法族规中常见的很多条款,诸如禁止子弟赌博、吸毒、宿娼、欺诈、偷窃、抢劫等等,无论在家法还是在族规中都是完全相同的,如果仅依据这些条款,也根本无法区分何为家法、何为族规。不过,如果不是从名称来看,而是依据这些规范实际约束的范围来研判,则确实可将家法族规分为家法与族规两大类。

  第一,家法。家法,即是家规,生效的范围是本家庭。它们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家人及家庭依附者的日常行为。它们约束的对象是本家庭的成员,以及附属于该家庭的奴婢等人。家规的数量较少,只有一部分叫做“家规”、“家训”、“遗训”之类的规范才是真正的家规。家规基本上都是涉及家庭生活各方面的综合性规范。

  第二,族规。族规生效的范围是本宗族,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同一祖先传下的同姓后裔,这些后裔组成了众多的家庭。族规既约束族内各个成员及各个家庭的日常行为,也规范合族的各种公共事务。它们通常不将异姓的奴婢等列入约束的范围。不过,有些奴仆成群的名门大族的族规,也涉及奴婢等人。部分族规还实行综合管辖,将管辖的范围扩大到相关的族外人士,如受聘在族学里授课的教师,潜入宗祠聚赌的外来赌徒,途经本族聚居地的行人、商贩,由改嫁的母亲带至本族抚养的儿童等。族规数量众多,凡是带有“族”、“宗”、“祠”等字的家法族规皆是族规。部分“家规”、“家训”等带“家”字的规范也是族规。它们之中有综合性规范,也有专门调整族内某一方面关系的单一性规范。除了约束的范围外,家法和族规还有若干方面的差异。家法的订立者一般是家长本人。族规的订立者则可能是始迁祖,也可能是族长,或是数位族尊,甚至是重金聘请的他族的文人学士,到清末民初还可能是族会、族议会等族内特设的机构。由于家庭人数有限,能够制订家法的一家之长一般都有足够的权威,可任意惩治不肖子弟,因而家法通常不需详细规定惩罚办法及惩罚强度。族规则不一样。尽管不少族规也只是简单地规定要处罚违犯者,但是如无具体规定,要任意处罚弱小者尚可,要处罚有头有脸的人物就会遇上一定的麻烦。因此,订立及修订于清代中后期的族规多订明对某种过错将予以何种性质和何种强度的惩罚。同时,“虎毒不食子”,除极个别的例外,再凶横的家长对子女总还有点舐犊之情。因此,家法中的惩罚办法通常较为温和,以叱责、罚跪、笞杖等为主,只有少数家法中有逼迫当时最玷辱门楣的所谓“淫乱”妇女自尽的规定。此外,几乎看不到因其他缘故而要致家人于死地。而在宗族中,族人间的血缘关系有时已很疏远,族人间的亲情已经淡薄,特别是有些土豪劣绅力图借家法族规来号令全族,更是要以苛繁的惩罚,直至以活埋、沉潭等残酷的处死方式,来迫使族众就范。最后,家法与族规在内容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家法主要规范的是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儿孙的教育之类,一般不涉及族中事务;有些族规则只涉及族中之事,如宗祠祭祀、族谱纂修等等,并不涉及各家庭的家事;另一些则在对族内各种事务作出规范的同时,也规范了各个家庭的家事,并还涉及与外族和国家的不少事务。因此,家法涉及的内容较为狭窄,族规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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