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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租界的司法制度
《政治与法律》
1992年
3
1992
费成康
中国法制史
论租界的司法制度

费成康

On judicial System in Concessions
  人们通常认为,在旧中国列强仅在租界地区行使领事裁判权:或者认为,租界的司法制度是完全独立于中国法律制度以外的另一套制度。这是对租界司法制度两种常见的误解。

  租界的司法制度,从整体上说,与当时租界外中国的其他地区一样,系根据被告的国籍来决定受理案件的法庭和适用的法律。以中国人、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商民(简称“无约国”外人)直至无国籍的外人为被告的案件,均由中国法庭受理,并按照中国法律来判决。以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商民(简称“有约国”外人)为被告的案件,均由该国的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受理,并按照该国的法律来判决。不过,因列强侵夺了中国在租界中的行政管理权,使租界成了不受中国政府治理的“国中之国”,因而在租界地区实行这分为中、外两个系列的司法制度时,有着一些不同于界外地区的特点。

  除德租界外,以“有约国”外人为被告的案件。不论发生在租界外还是租界内。对他们的审判没有任何差别。这是因为租界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领事裁判权的英、美、法、日等19国商民无论在租界内外成为民事、刑事案件的被告。都不受中国的司法管辖,而是受本国领事法庭或其他法庭的管辖。在辟有租界的通商口岸中,各国领事馆、领事法庭大多设在租界地区,因而“有约国”外人在租界内成为被告,往往可由设在该租界内的本国领事法庭来审判。

  不过。发生在租界内的此类案件并非都能在案发的租界中审理、结案。首先,除德租界外,租界开辟国的领事法庭无权审判其他“有约国”外人在该国专管租界内成为被告的案件。除非这一租界内也有那国的领事法庭,该案又在该法庭的审判权限之内,否则该案就不能在当地审理。

  第二,各国对领事法庭的管辖权限都有明文规定,设在租界内的领事法庭也不能管辖本国侨民在界内所涉及的一切案件。各国的领事法庭大体上有权审判以本国商民为被告的所有民事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但都无权审判重大的刑事案件。犯有重大刑事案件的“有约国”外人大多须解送到设在海外或其本土的本国法院去接受审判。

  英、美两国的制度有着一些特殊性。1865年,英国在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立高等法院,审判在华英人为被告的一切案件,并在界内设立上诉法庭,受理各种上诉案件。美国也于1906年在该租界内设立在华美国法院,审判各地美国领事法庭、司法委员法院有权及无权审判的一切案件,并作为这些法庭的上诉法院。从1904年起,英国高等法院可在中国任何地方开庭。美国法院则每年须在广州、天津、汉口的领事馆开庭一次,并可在各地的领事馆开庭。于是,英、美两国商民在上海租界地区无论成为何种案件的被告,都将就地受到审判;在各地租界中成为各类案件的被告,也都可能在当地结案。

  虽然绝大多数租界中都设有领事法庭,但其中大多没有监狱。被租界中的法庭判处徒刑的罪犯,多数要送往该国设在远东或本土的监狱中去服刑。只有英、美、法等国分别在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内设立监狱,日本在各地的领事馆中附设监狱,丹麦在上海法租界的西牢中特设监房,监禁判处短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罪犯判处的是长期徒刑,则仍需将他们押往海外的监狱中去服刑。

  上述这些制度不仅实行于各地租界之中,也实行于租界以外的华界,尚不是由租界产生的独特制度。在租界内,涉及“有约国”外人特殊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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