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
[关键词]强制医疗 法律监督 实体监督 程序监督
[摘要]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强制医疗本身隐含着侵犯人权的风险,需要加强监督。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两大方面。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理解和把握;程序监督则主要是通过履行侦查、审查起诉等职能、设立专业委员会等方式对审理和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及救济程序进行监督。
[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12)-7(下)-0034-4
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这类事件中,当事人被当成精神病人强行反复使用镇静药物、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并且申诉无门,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摧残。在上述情形下,强制医疗沦为个人谋取私利或政府公权力滥用的工具,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后果触目惊心。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强制医疗制度加以明确并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对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必须认识到,强制医疗制度本身仍然隐含着侵犯人权的极大风险,要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切实发挥其制度价值,还必须对其加强监督。
一、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讲,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其一,强制医疗制度本身隐藏着侵犯人权的风险。强制医疗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与西方的保安处分在理念上有类似之处。所谓保安处分,是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者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
[3]它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在强调社会本位、注重公益与秩序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强调刑罚个别化,注重处遇措施的实效性。与此相类似,强制医疗虽尽量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但其价值取向还是社会本位的,因为强制医疗毕竟具有强制性,并且是以人身危险性的预断为标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旨在通过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消除危险性,维护社会利益。正如有学者指出,从理论上讲强制医疗虽具有“治病救人”的目的,但终究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为代价,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隐私权等重要人身权利存在冲突。
[4]可以说,强制医疗对当事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有重大影响,该制度包藏着侵犯人权的风险,运用不当会对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创伤。其二,强制医疗机构专业性强,又采取封闭式管理,外人很难了解,治疗中经常采用强制用药、约束性手段等带有强制性的方法等等,这些特点使得该制度中侵犯人权的风险极易现实化。另外,虽然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规定,但我国整体的精神卫生立法尚不完善,还有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加强法律监督是强制医疗制度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特别提示和强调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由此也反映出立法者对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重视。
二、强制医疗的实体监督
强制医疗的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审查和把握。根据修改后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强制医疗应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包括:
(一)实施暴力行为。
刑法上的“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其一,“暴力”的对象,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可以是对人实施的,也可以是对物实施的;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主要是对人身实施的,包括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抢劫等等。其二,“暴力”应达到一定程度,可结合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现实危险以及被害人对暴力行为的反应综合评定,因为“暴力的实质在于因攻击行为所导致的物理损伤或因现实的物质性损害威胁从而使人处于不能防卫或不敢防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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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强制医疗的第二个条件是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后果。第一,危害公共安全。“公共”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强调的是侵犯对象和危害后果的无法预料性和难以控制性,以及范围的广泛性。第二,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严重”。“严重”一词的本义为“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而在
刑法理论上多采用法定刑标准区分重罪与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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