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2—6274(2013)02—081—07
岳纯之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内容摘要】《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开元二十五年律疏 《宋刑统》 《养老律令》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唐律疏议》,又名《故唐律疏议》,是目前我国传世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研究唐代历史和中国乃至东亚法制的必读书。对《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中外学者曾进行过探讨
[2],本文即在此基础上的推进。在论述中,我们的有些观点会和前人有所不同,有的尽管相同,但也提供了更新更有力的证据。希望通过论述,能够使学界对《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有更准确、更深入的认识。
一、《唐律疏议》的形成过程
作为一部优秀的法典,《唐律疏议》在唐朝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定型的过程。《唐律疏议》最初渊源于唐高宗永徽时期编纂的律疏。当时唐朝历经唐高祖、太宗、高宗三朝的努力,已经有了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却没有一部对律的统一解释,这导致了两个明显的不良后果,一是“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
[1]P2141,也就是国家明法科考试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个则是“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2]P11。在这种背景下,永徽三年(652年),高宗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降纶言于台铉”
[2]P11-12,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守尚书右丞刘燕客、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众人,负责编纂一部对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释。一年之后,经过“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的辛勤努力,“迈彼三章,同符画一”
[2]P12-13的法律解释书编纂完成,共三十卷,时名律疏,后人也称之为永徽律疏。
现在学界一般将《唐律疏议》等同于永徽律疏
[3]。尽管《唐律疏议》渊源于永徽律疏,但还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原因在于唐高宗永徽之后,唐代律疏还有过一些变化。比如敦煌曾出土文书CH0045号,该文书记载了贞观律《捕亡律》
[4]的片段内容,如下:
(前缺)
□□□□□□□□□□□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
□□□□□□□□□□□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
□□□□□□□□□□□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
□□□□□□□□□□□间,能自捕得,若囚已死及
□□□□□□(□□□□□□□主司各准此。此篇监临主司应□□□□□□□限,不觉故纵者,并准此)。
将CH0045号与《唐律疏议》相比照,发现它所对应的是《唐律疏议》卷28“主守不觉失囚”条,但两者有一重要不同,就是CH0045号第五行有“主司各准此”五字,而现存《唐律疏议》却没有。而查日本古代法典《养老律·捕亡律》逸文,不但有“主司各准此”五字,而且这五字前面的缺文也有,合起来就是:“余条监当官司及主司各准此”
[5]。《养老律》是以唐朝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的日本古代法典,这种情况说明,贞观律以及继承贞观律的永徽律、永徽律疏都有“余条监当官司及主司各准此”一语,这与《唐律疏议》显然有别。
再比如《养老律·贼盗律》有这样的律条:“凡卖二等卑幼及兄弟孙、外孙为奴婢者,徒二年半;子孙者,徒一年。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规定,但并不相同,如下:“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从上引文来看,《养老律》和《唐律疏议》的表述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所不同。二者之间的这种不同长期以来始终无从索解,甚至给人一种永徽律疏的规定应如《唐律疏议》,《养老律》是根据日本国情做了调整的感觉
[6],直至几年前荣新江先生发现LM20_1457_20_01号贼盗律残片,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从LM20_1457_20_01号贼盗律残片来看,在武则天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孙……流二千里。卖子孙及己妾……者,各减一等。其……”
[7]从这条法律来看,至少在形式上倒是与《养老律·贼盗律》有几分相似,这种情况说明,《养老律·贼盗律》的上引条文虽然确实根据日本国情有所调整,比如“期亲卑幼”改为“二等卑幼”,但它所依据的并不是《唐律疏议》,而是与《唐律疏议》不太相同的一种规定,换言之,在这个问题上,永徽律疏与《唐律疏议》显然也有所不同。
唐代律疏的最大规模的调整修订发生在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二十五年(737年),当时“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
[1]P2150与此相应,唐代律疏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若干变化。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对《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做过深入系统的探讨,他们的研究清晰而有力地向我们揭示了唐代律疏在开元时期的各种变化。从他们的研究来看,这些变化广泛涉及到官职称谓、地名等多个方面,使律疏与此前的永徽律疏区隔开来
[3]。
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之后,唐代再无大的法律整理和修订,律疏基本定型,传世的《唐律疏议》大体也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
二、《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包括三大部分:书名、目录和正文。
(一)书名
《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是我们所熟悉的《唐律疏议》这部唐代
刑法典的现代书名。不过,如前所说,它在唐代并不如此被人称呼,那时它的大名是律疏。之所以叫律疏,是因为它是解释律文,疏通律意的,于是就叫律疏了。它什么时候被称作“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呢?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有研究,他们认为,不但唐朝没有《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这样的称谓,即使到了宋代,也仍然没有,“律疏是从唐五代连绵延续下来的,在当时是仍被正式使用的法典,所以在刊行时几乎没想过在书名上冠以‘唐’字。在其上冠以‘故’字就更晚了”,“《故唐律疏议》的书名在元至元八年前,……是不存在的”
[3]。“故唐律疏议”的书名在元至元八年(1271年)前是否一定不存在,我不敢肯定,不过,说“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书名开始于元代,大体还是可以接受的。
现在支持宋代有“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书名的主要证据是宋刊本《故唐律疏议》,1936年商务印书馆推出的四部丛刊本《故唐律疏议》就是据宋刊本影印。仁井田陞、牧野巽否认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为宋刊本,认为其实应为元刊本。仁井田陞、牧野巽为了证明自己的论断,提出了几个方面的理由,包括在宋朝《唐律疏议》还是现行法、篇目疏议的有无,等等。仁井田陞、牧野巽提出的理由不管有没有道理,今天看来都不是强有力的证据,因为它们基本上都是一种行为逻辑推演,不具有必然性。尽管如此,笔者仍然接受仁井田陞、牧野巽的结论,即所谓的宋刊本《唐律疏议》实应为元刊本,因为我们有比仁井田陞、牧野巽更强有力的证据,这就是宋刊本中一些应该避讳的字没有避讳。
从各种文献来看,在宋代,有些字是需要避讳的,如“敬”、“弘”、“殷”、“匡”、“胤”,在《宋刑统》中,“敬”字根据语境分别被改作“恭”、“奉”、“礼”、“故”、“慎”,“弘”字改作“疏”、“惟”、“昭”、“尤”,“殷”字改作“商”,“匡”字改作“营”,“胤”字改作“裔”。这些字之所以需要避讳,道理很简单,就是宋朝皇帝及其先人的名字中包含有这些字,如“敬”字需要避讳,是宋太祖的祖父叫赵敬,“弘”、“殷”两字需要避讳,是宋太祖的父亲叫赵弘殷,“匡”、“胤”两字需要避讳,是宋太祖的名字叫赵匡胤。最早将宋刊本《故唐律疏议》定为宋刊本的是宋刊本《故唐律疏议》的收藏者潘祖荫和四部丛刊本的主编张元济,他们的理由是:(1)“孙刻此书(笔者按:指孙星衍刻岱南阁本《唐律疏议》)据影元泰定本,每卷后附《纂例释文》,元王元亮所编也,此本无之”
[4];(2)“卷一四曰恶逆条疏议‘枭鸱其心,爱慕同尽’,元刊本‘枭鸱’作‘枭镜’,‘爱慕’作‘爱敬’,是必因避宋讳改易,且注亦有‘犯翼祖讳改为鸱’之语”
[5];(3)“卷二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条‘理务疏通’,‘疏’字下注云‘犯宣祖上一字庙讳改为疏’,孙所据本竟改作‘宏”’。综此三点,他们得出共同的结论:“此本为宋椠无疑矣”
[4]。其中第一项证据毫无说服力,不必置辩。这里主要看后两项证据,这可以说是支持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为宋刊本的关键证据。首先,从逻辑上说,这两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为宋刊本,因为这两项证据都是出自宋刊本《故唐律疏议》的补配部分,所以充其量只能说明补配部分是取自宋代刊刻的文献,而不能证明作为主体的非补配部分也是宋代刊刻。其次,更重要的,根据笔者的统计,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中共出现“敬”字29次,“弘”字9次,“殷”字4次,“匡”、“胤”各1次,除潘祖荫、张元济所举两条证据中对“敬”和“弘”做了避讳外,其余均未避讳。从北宋到南宋,需要避讳的不仅仅是“敬”、“弘”、“殷”、“匡”、“胤”五字,还有一些在不同时期也需要避讳,如“玄”、“悬”、“贞”、“徵”、“完”、“构”等,这些字都曾经在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中出现,有的次数还相当频繁,但也无一避讳。如果是一次两次或一个字两个字没有避讳,也许是疏忽所致,但如此全面地不避讳,则只能说明一件事,即所谓的宋刊本《故唐律疏议》根本不是宋刊本,从其在形态上较其他元代刊本的《唐律疏议》原始来看,它只能是元刊本,是比较早的元刊本。
当然,除上面潘祖荫、张元济提到的避讳外,我们也发现了另外几处值得注意的避讳,如在第十三卷和第二十四卷曾各出现了一个“恒”字,这两个“恒”字,都缺了右半“亘”字下面的一横,而凑巧的是,宋代第三位皇帝真宗就叫赵恒。但这似乎可以看作是宋代避讳在宋代以后的遗痕,而很难证明所谓宋刊本《故唐律疏议》就是宋刊本,否则我们前面举出的大量应避讳而没有避讳的事例将变得无从解释。
既然所谓的宋刊本《唐律疏议》,并不是宋刊本,那么宋代是否有“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称谓也就值得怀疑了,同样仁井田陞、牧野巽“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书名开始于元代的说法也就值得我们予以重视。当然,由于宋代已有自己的法典《宋刑统》,而且这部法典与《唐律疏议》几乎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相区别,称沿自唐代的律疏为“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并非完全没有可能,但至少这种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目录
诸本《唐律疏议》均有目录,目录分为总目录和目录两部分。总目录只列各篇序号、篇名、条数、卷数,目录则详列卷次、篇目、条数、各条小标题。总目录很简略,目录则较详细(为了避免论述上的混乱,以下将称《唐律疏议》中与总目录相对称的目录为细目)。这里的问题是,《唐律疏议》中的目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检索《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我们注意到其中提到律疏都是说三十卷,而我们同样也注意到参据《唐律疏议》形成的《宋刑统》在奏上时明确说是“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