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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政治与法律》
2008年
1
153-157
赵春兰;揭明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民事诉讼法
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效率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赵春兰 揭明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摘要】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关键词】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诉讼效率

Problems Should Be Clarified in Application of Summary Trial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作为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缺乏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尚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因此,明确速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总结速裁程序运作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正确地处理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的运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速裁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无速裁程序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文件,即《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纲要中明确提出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对速裁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多数学者认为,它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也有学者提出,速裁程序尽管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其究竟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分支程序,还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在现行法中仍然无法找到自己的定位,因而,当前法院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未免有“审判造法”之嫌。笔者以为,速裁程序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就是简易程序,它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借鉴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成果,能动地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与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但仅有5个条文,过于简单的规定,不能适应实践中审理各类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为了统一和规范各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种做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针对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了更为灵活方便的起诉、答辩、传唤、送达方式,明确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了界定,但没有从正面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长期以来存在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界限不清这一根本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在客观上给简易程序的扩张适用、法官审理简单案件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完全没有体现小额诉讼程序,大量的小额纷争,无法通过更为便捷的诉讼机制加以解决,现有的简易程序在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上成效不明显。因此,大力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有平等接受司法救济的机会和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之司法理念的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体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相互协调。

  二、速裁程序运作中呈现出的特点

  1.审理时间短

  从目前各地法院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看,审理时间短是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据《海南特区报》12月16日报道,在海口市某区法院速裁案件现场,一名独任审判员只用了不到30分钟的时间,就审结了一宗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和一宗房屋产权证纠纷案,并在休庭后10分钟之内向这两宗案件的当事人当庭送达了调解书。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从收到起诉书到签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所用时间不到3天。为了充分体现速裁程序之快捷性,一些法院还专门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例如,重庆市永川法院要求速裁程序在10日内结案。该院自推行速裁程序以来,三名法官速裁案件五百余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8天。

  2.合理分流案件,快速立案

  在案件分流上,有的法院采取依职权决定的做法,即由立案庭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立案审查时就初步将案件分为速裁案件和非速裁案件两类。非速裁案件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履行严格的立案手续:可以速裁的案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免除不必要的立案手续。也有法院在案件分流上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做法。即在立案环节,法官告之当事人本案可以选择速裁程序审理,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由当事人在一份书面的征求意见表中签字确认。

  3.采用协商、预约等方式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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