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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纠纷及其非讼化解决机制
《法治研究》
2008年
3
15
赵春兰;周兴宥
浙江万里学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制度
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宁波市鄞州区农村民事纠纷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合于农村民事纠纷解决需求的法律产品,能够产生诉讼解纷机制所无法实现的社会效应。主张应借鉴各国ADR中的合理做法,从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完善人民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与裁决作用等方面构建农村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及时预防矛盾,化解冲突,以确保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农村民事纠纷        非诉讼解决机制        和解        人民调解        行政裁决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纠纷及其非讼化解决机制

赵春兰 周兴宥

浙江万里学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摘要】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宁波市鄞州区农村民事纠纷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合于农村民事纠纷解决需求的法律产品,能够产生诉讼解纷机制所无法实现的社会效应。主张应借鉴各国ADR中的合理做法,从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完善人民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与裁决作用等方面构建农村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及时预防矛盾,化解冲突,以确保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农村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裁决
  农村社会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村建设对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要正确认识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疏导矛盾,化解社会冲突,以确保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浙江省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社会不和谐的矛盾和纠纷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如何,如何构建适宜农村纠纷的非讼化解决机制,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思考。

  一、农村民事纠纷现状

  鄞州区位于浙江省东部沿海,是宁波市下辖六区之一,共有22个镇乡、街道,总人口76.7万,其中非农业人口21.4万,农业人口55.3万。改革开放以来,鄞州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经济社会综合实力居全省第三、宁波市第一。在构建新城区、新农村、新环境的“三新型”城区,加速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鄞州农民物质财富和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与此同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变化。笔者试图通过5年来鄞州区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类型及其收案数量,鄞州区司法局所辖73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14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调处的民事纠纷主要类型和数量,来以点见面地反映农村民事纠纷现状。

  (一)诉讼案件主要类型及数量

  表1 鄞州区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类型及收案数量

  单位:件

  ┌─────┬───┬──┬──┬──┬──┬───┐

  │类型/年份 │婚姻家│继承│合同│物权│人身│特殊侵│

  │ │庭纠纷│纠纷│纠纷│纠纷│纠纷│权纠纷│

  ├─────┼───┼──┼──┼──┼──┼───┤

  │2002 │708 │24 │2673│156 │357 │11 │

  ├─────┼───┼──┼──┼──┼──┼───┤

  │2003 │786 │24 │2258│148 │1076│17 │

  ├─────┼───┼──┼──┼──┼──┼───┤

  │2004 │794 │26 │2598│168 │1600│33 │

  ├─────┼───┼──┼──┼──┼──┼───┤

  │2005 │668 │25 │2946│155 │1455│25 │

  ├─────┼───┼──┼──┼──┼──┼───┤

  │2006 │667 │26 │2792│134 │1659│45 │

  └─────┴───┴──┴──┴──┴──┴───┘

  上表数据表明:合同纠纷在农村民事纠纷中所占数量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类纠纷案件呈现多发的态势;另外,涉及农民人身权益案件呈递增之势。从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收案的农村民事案件看,主要类型为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人身权纠纷和特殊侵权纠纷。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案件的数量所占比例很高,平均为91.3%;抚养、扶养纠纷和赡养纠纷仍是传统农村民事纠纷中较突出的纠纷类型,平均为7.3%;另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案件,如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在农村物权纠纷中,涉及财产权属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仍占主要多数,分别占32.8%、35.3%、9.3%。人身权纠纷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达98%,主要类型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医疗事故损害案件和工伤事故损害案件。此外,还出现了名誉权、荣誉权等纠纷案件。

  (二)民间调解的纠纷类型及数量

  表2 鄞州区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数量

  ┌──────────┬──┬──┬──┬──┬──┐

  │年份 │2002│2003│2004│2005│2006│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件)│641 │420 │263 │189 │135 │

  ├──────────┼──┼──┼──┼──┼──┤

  │人民调解委员会(件)│3302│2912│2554│2557│2790│

  └──────────┴──┴──┴──┴──┴──┘

  表3 2002-200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

  ┌─────┬──┬──┬───┬──┬────┬──┬───┬──┬──┐

  │类型/年份 │婚姻│继承│赡扶抚│邻里│房屋宅基│债务│生产经│赔偿│其他│

  │ │纠纷│纠纷│养纠纷│纠纷│地纠纷 │纠纷│营纠纷│纠纷│纠纷│

  ├─────┼──┼──┼───┼──┼────┼──┼───┼──┼──┤

  │2002 │660 │120 │142 │682 │372 │312 │198 │408 │268 │

  ├─────┼──┼──┼───┼──┼────┼──┼───┼──┼──┤

  │2003 │560 │51 │112 │527 │237 │211 │130 │612 │238 │

  └─────┴──┴──┴───┴──┴────┴──┴───┴──┴──┘

  表4 2004-2006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

  ┌─────┬───┬──┬──┬──┬──┬───┬───┬───┬───┬───┬───┬──┐

  │类型/年份 │婚姻家│邻里│合同│赔偿│劳动│村务管│土地承│征地拆│计划生│施工扰│宅基地│其他│

  │ │庭纠纷│纠纷│纠纷│纠纷│纠纷│理纠纷│包纠纷│迁纠纷│育纠纷│民纠纷│纠纷 │纠纷│

  ├─────┼───┼──┼──┼──┼──┼───┼───┼───┼───┼───┼───┼──┤

  │2004 │544 │443 │204 │695 │142 │ │ │ │ │ │219 │307 │

  ├─────┼───┼──┼──┼──┼──┼───┼───┼───┼───┼───┼───┼──┤

  │2005 │301 │537 │79 │776 │238 │3 │15 │18 │2 │30 │182 │376 │

  ├─────┼───┼──┼──┼──┼──┼───┼───┼───┼───┼───┼───┼──┤

  │2006 │290 │352 │77 │809 │890 │7 │25 │15 │0 │18 │131 │276 │

  └─────┴───┴──┴──┴──┴──┴───┴───┴───┴───┴───┴───┴──┘

  表2反映出农村民事纠纷通过民间调解途径解决的数量逐年减少。表3和表4表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农村民事纠纷主要类型有所变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统计口径的变化,另一方面还是由于农村纠纷的类型发生的变化所致。在近3年发生的农村纠纷中,除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外,还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村务管理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施工扰民纠纷等,由此可见,纠纷发生的领域已经扩展到了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纠纷特点

  1.民事纠纷发生数量与纠纷类型呈现一定的对应关系。从上述数据表中反映出,传统农村民事纠纷中发生数量较多的婚姻家庭纠纷,在近5年的诉讼案件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纠纷中,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农村经济纠纷发生数量呈上升趋势,且经济类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法院一审收案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农村赔偿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且有逐年递增之势。而人民法院一审人身权案件的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在人身权案件中99%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民事纠纷发生领域逐渐扩大,类型多样化。传统农村民事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为主,但现在农村民事纠纷逐渐扩展到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使得他们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要求从最基本的生存权上升到发展权、人格权等领域。如人身权案件中出现的为数不多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探视子女权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

  3.纠纷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往的纠纷多发生于村民之间和邻里之间,而现在发生于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数量明显增多。在鄞州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调解的2554起民事纠纷中,发生在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为346件,占纠纷总数的13.55%; 2005年调解的2557起民事纠纷中,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为317件,占纠纷总数的12.4% ; 2006年调解的2790起民事纠纷中,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为819件,占纠纷总数的29.35%a

  (四)纠纷产生原因

  1.城市化进程使得传统乡土社会逐渐转型为现代型的乡村社会。如今,农村社会已经不再是费孝通先生笔下所描绘的“乡土中国”的形象了。农村正在从一个不流动的社会转化为日益流动的社会,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农村社会关系逐渐由以契约为依据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封闭性的地缘关系正随着农村人口的外流和流动杂居而改变。[1]笔者所调查的宁波市鄞州区,地处浙江东部沿海,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全省前茅,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借助其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体制优势和人文优势,已逐步发展成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现代都市型乡村社会。城市和农村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高度同质化,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正在消失。在这样一个典型的现代型乡村社会中,社会转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同样深刻地影响着乡村社会和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的拆迁安置补偿,村级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膨胀,不再依附于土地的现代新型农民已经成为各种私营经济的主体等。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农民生产经营方式、日常生活内容、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的变化,导致农村民事纠纷在数量、性质、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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