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兴
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术报告阶段
刘兆兴教授:今天我把在这个题目中研究的体会给大家作一个介绍。《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写于七年前,里面有好多专题,今天只有两小时,我只能讲其中一个问题—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权和具体审查权。只能就这几个大问题中的一个问题里的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下边就分几个问题,第一作为前言,我把概念给大家解释一下。尽管在座的老师、同学都有相当的研究,有的老师的水平还比我高,我们来共同学习在德国,在欧洲的若干国家中的
宪法监督制度。因为我的研究不是主要限于
宪法,我是从比较的角度研究德国和欧洲的公法。
宪法监督制度用德文或者从德国的传统来说也叫
宪法审判制度。为什么叫审判制度,因为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不仅是
宪法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是纳入司法系统中的一种法院,它也叫
宪法审判机关。
宪法监督也叫
宪法审判,当然
宪法审判也叫
宪法司法。
从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来说,它有两种性质,一个是作为审判机关,具有最高的司法地位。先从审判机关来讲,德国正规的是六种法院系统再加上一些专门的法庭。所谓六种,第一种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的司法机关,另外有五种平行的(这是从联邦的角度来讲,各州有的相同,有的不同,原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的有些司法机构构成还不同。我们从总的来说,德国为
宪法法院系统)。第二种是普通法院系统(就叫联邦最高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系统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第三种是联邦行政法院系统(当然还有州里的,时间限制我不讲),审理非
宪法性质的公法争议案,
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只审理
宪法性的公法争议案。第四是财政法院系统,包括审计的问题、财政税务的问题等等,财政法院系统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是各州财政法院,二审是德国联邦财政法院—设在慕尼黑。大家有这种印象,德国各个州联邦法院不一定都在首都柏林,因为他们有自己的设置司法机构的法理。比如联邦宪法法院设在德国南部的一个小城叫卡尔斯鲁厄,我问过他们的院长为什么设在那里,他说我们要远离政治斗争,保持公平公正,但是实际上他今天也已经卷入了好多政治性的
宪法性案件。财政法院是二审终审制,有的是三审终审制、有的是四审终审制,今天因时间限制不讲。第五是联邦劳工法院,有的译作
劳动法院,我认为是劳工法院更准确,劳工法院就是解决雇主和雇员的纠纷,甚至劳动合同纠纷里面涉及劳务劳动和就业失业等问题的法院。还有第六种是社会法院,就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都包括在内,范围很广。我有时讲,德国和欧盟现在的某些设计,有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实例包括司法机构的设置对我国的改革有很多借鉴意义。另外还有
专利法庭、军事惩戒方面的法庭和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庭等专业法庭,但是成系统的就这六种。联邦宪法法院在这六种中是至高无上的,所谓至高无上并不是凭它的权势来压制其他法院,它是六种法院系统中的一种,所以它是
宪法审判机关,也叫
宪法司法机关。
宪法法院的第二种性质,就是作为
宪法机关,是联邦最高机关。而且为了实现
宪法机关的职能,具体设有联邦宪法保卫局。
宪法保卫局是实际执行的,但不属于
宪法的国家联邦机关。在德国宪法的联邦机关包括联邦议会即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除去七月份是暑假之外,几乎每天都开会,每周都开会,联邦议会的会,我都列席过,联邦总统都接见过我们。电视有专门频道研究国家大事,有妇女问题、厨房问题等等。联邦参议院是各州的州长等领导选出来组成的,就是每个省的代表,相当于我国每个省的常委、副省长以上的组成。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这两院是
宪法最高机关,再加上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当然是以首脑为代表—这是第三个
宪法机关。第四个是联邦总统,别看就他一个人,他行使的职权一个是
宪法赋予他的职权,一个是
宪法法院的审判结果由他来宣布,在某种意义上他也是
宪法机关。第五个就是联邦宪法法院,它就是联邦宪法机关。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是联邦最高的法院,是国家的最高
宪法机关之一,此外,各州还有自己的
宪法法院。现在是十六个州,除去一个联邦宪法法院还有十五个州
宪法法院。德国最北部有个很小的州苏赫石益格一荷尔斯泰因州没有
宪法法院,这是历史形成的原因,如果有
宪法争议案件,它委托邻近的州来进行审理。其他的每个州都有一个
宪法法院。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有两个庭—第一庭、第二庭,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分为两个庭。第一庭庭长永远是由联邦宪法法院院长兼任,第二庭庭长由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兼任。法院院长不仅是从政治上领导,也不仅是从上边居高临下审批,还要办案。1999年巴登符滕堡州的州高等行政法院院长向我介绍,他们的院长职务就是额外的负担,他们也审案件,他说就像教授一样,不教学怎么能叫教授。他们的要求也很高,庭长都是院长、副院长兼任,而且没有特权的感觉,他认为(庭长这一职务)是额外的、附加的工作量。原来我的印象以为有庭长给我介绍就不错了,结果是院长给我介绍,他们就是干活的人。不像我们这里,院长是审批的人。另外抽象审查权、具体审查权对州
宪法法院也适用,州
宪法法院审查州范围内的立法和在司法过程中将被适用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另外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每个庭里都有八个左右,德国的法律教育很严格,分第一次考试,实习之后还有第二次考试,然后才决定是否有资格进法院。在联邦宪法法院的任何一个法官都在其他法院有六年以上担任法官的经历。然后优秀者由联邦议会选举任命,总统发委任状。法官素质非常高。必须在联邦一级的任何一种法院里担任过六年以上的法官,才有资格被选。还有一种情况,名教授可以当,其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当。这是任职的情况。第一个方面我就介绍了一下联邦法院的简况,包括
宪法审判、机构和设置等等。
第二个大问题我介绍一下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的管辖权,它一共有十六种管辖权。我关注最近几年的发展,这几年不管他怎么修宪,不管法院怎么改革,我在这方面的材料掌握得还是比较新的。我总结最近几年的变化,基本上很稳定,基本构架很稳定。联邦宪法法院一共有十六种管辖权,每一种都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研究,我在我的专著介绍过,就不详细说了,我只把大概的题目重复一遍,然后把这十六种里的两种管辖权专门说一下,其实就是关于对立法审查的管辖权来重点介绍一下。
1.裁决联邦最高机关(联邦议院两院、联邦政府及其他派生机关)和联邦最高机关通过议事规程授予固有权利的其他关系人(比如联邦议院中的议会党团、公法性质的基金会等等)的争议案。有些什么权利涉及
宪法赋予他的,他没享受到,可以到
宪法法院请求裁决。
2.裁决对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与联邦基本法之间、州法律与联邦其他法律之间是否一致的争议案。
3.裁决关于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案,特别是各州执行法律和联邦行使对各州的监督权之间的争议案。
4.裁决联邦与各州之间、各个州之间或者一个州内部的各个县之间的其他属于公法范围内的争议案。各个州之间的争议案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关于管辖领域,或者是立法触犯了他州的立法权限。各州之间的争议找联邦宪法法院,州内部的各个县之间的争议案找本州的
宪法法院。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公法争议案,如果是私法性质的找各个普通法院。
5.审理和裁决政党是否违宪的争议案。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审理过两个政党违宪,一个是国社党(国家社会主义党)就是希特勒的党,被取缔了;还有共产党违宪,我第一次在德国对这个很感兴趣。我跟教授讨论共产党怎么违宪了。原来的德国共产党将要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作为纲领,他说你要推翻我现在建立的政权,我当然要取缔,从他的角度来说有道理。我的一本书里有一张照片,就是警察执行法院决议的时候把德国共产党总部的牌子扛下来了。现在还有德国共产党,但是它保证不推翻现政权。德国共产党的恢复是重建的,不是原有的。
6.审理和裁决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或者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而提起的弹劾案。现在还没有弹劾总统,从理论上讲,总统发布的演说、言论、报告、命令、指示甚至接见外宾的跟基本法不一致的讲话都有可能作为违宪的理由来进行弹劾。德国总统历来都是忠于
宪法本条的。我1982年、1983年获得德国洪堡奖学金在德国的时候,受到德国总统的接见。他跟我讲,我们总统按照基本法行事没有问题,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我不敢行为。(韩大元教授:我插一句,普京到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去,学生提了一个问题:你作为总统最想做但不敢做的事情是什么?普京说我最想违反一次
宪法看看有什么样的后果,因为作为总统我的所有行为都被
宪法牢牢控制,我很想看一下我违宪了以后到底是怎么样的后果。这说明他作为总统对
宪法非常有研究。)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远不如德国宪法法院。在欧洲若干个
宪法法院里,以德国的管辖权最为广泛。
7.具有对抽象法律法规的审查权和对具体法律法规的审查权。等会儿我抽出时间专门讲这个问题。
8.审理联邦议院议员的申诉案。万一被罢免资格或因为其他原因作为议员的资格受到损害或将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联邦宪法法院来申诉,就有申诉的权利。
9.审理裁决联邦和各州法院的弹劾案。被弹劾如果不服,可以到联邦宪法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