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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国际公法》中文版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2006年
7
171
白桂梅
北京大学
国际法
评《国际公法》中文版
  兼谈国际公法研究及翻译的几个问题

白桂梅

北京大学

  首先要祝贺黎作恒先生翻译的“美国法精要”丛书(West NutshellSeries)之《国际公法》于2005年5月顺利出版。该书是法律出版社“美国法精要·中译本”丛书的首部翻译作品。{1}

  提到“美国法精要·中译本”丛书,我们就不能不提到“美国法精要”丛书和“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丛书。

  “美国法精要”丛书是由美国著名出版机构西部集团(WestGroup)出版的平装书。该丛书致力于简明而深刻地解释、阐明法律的特定领域。在美国,该丛书被认为是“为每一法律领域内都可谓提供了出色的介绍(excellent introduction)”{2}该丛书的大部分著作针对的是美国法律,但涉及国际法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多。由现任美国籍国际法院法官、前法学院教授托马斯·伯根索尔(Thomas Buergenthal)和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肖恩·D.墨菲(Sean D.Murphy)合作于2002年8月出版的《国际公法》(第三版,下称《国际公法》)即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国际法著作。{3}译者此处翻译的就是这本书。

  20世纪90年代,法律出版社和西部集团(West Group)合作,开始将“美国法精要”丛书中一些基础或重要的著作以“美国法精要·影印本”的形式在中国出版,以促进中国学者对美国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认识。到目前为止,“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丛书已出版两辑,每辑15本,共计30本。{4}《国际公法》是“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丛书第二辑中的一本,于2003年12月出版。

  在资讯发达的今天,包括《国际公法》在内的一些重要的“美国法精要”著作事实上在国内就可以通过“美国法精要·影印本”获得英文本,但法律出版社最终还是决定以“美国法精要·中译本”的形式,遴选部分著作迻译为中文。由此可见出版界对“美国法精要”丛书的配套出版的重视。我也认为,“美国法精要·中译本”的出版,对推广“美国法精要”、“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促进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和认识,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另外,如果说“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从书是“美国法精要”丛书的“精”中之“重”,则“美国法精要·中译本”即可谓重中之重。

  作为“美国法精要·中译本”的首部作品,我们希望黎作恒先生翻译出版的这本《国际公法》,能为“美国法精要·中译本”以后的出版树立一个好的榜样,也对促进中国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和传播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

  对中国而言,国际法是个舶来品。邓正来先生在《王铁崖与中国国际法学的建构—读<王铁崖学术文化随笔>》一文中指出:“众所周知……国际法实是中国学术界的一个引进项目,而不是本土生成的知识。”{5}毋庸赘言,对于构建和发展中国国际法学来说,翻译国外经典国际法著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国际法被正式、系统地首次介绍到中国正是从翻译外国国际法学家的著作开始的,即1864年出版了丁韪良翻译的英国国际法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6}虽然仅仅依靠翻译外国著作并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国际法学,但这丝毫不会影响翻译外国经典对于中国国际法学的重要性。客观而言,我们现在不是翻译得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上乘的译著更是微乎其微。但是,如果不能首先掌握和了解舶来品,很难说我们已经真正把握这门学科,也很难构建和发展中国的国际法学,遑论国际交流与对话。

  粗略看来,除《万国公法》之外,有关国际公法经典的译作主要有:老一代的,《奥本海国际法》(19世纪30年代岑德彰翻译的第三版,1954年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翻译的第七版,1971年王铁崖和陈体强翻译的第八版第一卷,以及1998年王铁崖等翻译的第九版第一卷);王铁崖翻译的凯尔森(Hans Kelsen)的《国际法原理》和《国家和法的一般理论》;赵维田翻译的英国学者斯塔克(Starck)的《国际法导论》(第八版);邵天任等译的前苏联学者童金主编的《国际法》等。最近翻译出版的有:汪瑄翻译的阿库斯特(M. Akehurst) 《现代国际法概论》;曾令良、俞敏友等译的英国学者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的《国际公法原理》(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张乃根等译的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的《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吴越、毛晓飞译的德国学者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Wolfgang GrafVitzthum)主编的法学教科书《国际法》( Volkerrecht ),朴国哲和朴永姬翻译的韩国学者柳炳华的《国际法》。{7}

  如果读者诸君将这个翻译清单和王铁崖先生《国际法引论》第八章“国际法学史”有关国际法学者清单进行对照,很容易就会发现,我们翻译的国际法经典著作可谓凤毛麟角,何况《国际法引论》中的清单并没有涵盖全部的重要国际法学者。虽然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经典著作主要还是应阅读原著,不可能完全靠翻译,但是,有选择的、恰当的翻译和介绍是非常必要的,毕竟国际法的研究、实践和运用,事实上是由很多没有时间、精力或能力来直接阅读外国语文献的人完成的。

  二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国际法著作应该选择翻译为中文呢?首先,原著者的选定当然是很重要的,而原著的出版类型和读者群的选择,甚至翻译的难易、获得版权的可能性等因素都需认真考虑。由于“美国法精要”丛书之《国际公法》本身的下列特点,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将其翻译为中文出版填补了我国国际法翻译的一些空白。

  首先,本书的体例很有特色。{8}与经典国际法著作不同的是,它试图“在三四百页的篇幅内集中介绍”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法规和重点案例”,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简捷明快、深入浅出”{9}。《国际公法》的原著者在其中文版序中也明确指出,“这是一本简明的读物”{10}。

  当然,简明绝不意味着简单。事实上,把原本几卷本的国际法大部头著作用三四百页的篇幅写清楚是极不容易的。中国籍国际法院法官史久镛先生在该书中文版序中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认为作者在篇幅确定、内容选择和写作上的处理十分恰当,“不仅较全面地论述了国际公法的传统内容,如国际法渊源、国家和国际组织、条约法、海洋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章节,而且精辟地介绍了当今国际关系中所广泛关切和重视的关于个人权利各个方面的国际法规和国际环境法等内容,使有限的篇幅与详实的内容得以很好的结合”{11}。

  另外,与那些令人敬畏的大部头国际法著作相比,这种简明却详实的读物对读者来说,尤其对于工作节奏紧张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对从事非国际法专业研究但又需了解国际法知识的人们来说,是非常难得一见的。值得一提的是,原著的语言简明易懂。中文版也基本上保持了原著的特征。在确保精确的前提下,译者在翻译的语言和措辞选择上,力求保持比较朴实的语言风格,并尽量避免了在国际法翻译中容易出现的长句连篇、拗口难读的现象。

  三

  其次,该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对美国国际法实践的介绍贯穿全书。

  国家实践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正如托马斯·伯根索尔法官在肖恩·D.墨菲教授最近出版的《美国在国际法中的实践》卷一:1999-2001和卷二:2002-2004 (United States Practicesin International Law,vol. 1:19991-2001,and vol. 2:2002-2004)的序言中提到的,“确定这些实践和原则却是困难的,因为并没有对国家和非国家实体在国际关系中适用或求助于法律时的行为或反应的系统记录”{12}。

  基于此,与其他国际公法著作不同的是,本书几乎在所有章节中都介绍了美国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这为了解美国在国际法中的国家实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比如美国在政府承认{13}、接受和撤销国际法院的管辖{14}、伤害外国人的法律责任{15}、管辖权{16}及管辖豁免{17}《京都议定书》的批准问题{18}、环境法的域外适用{19}等等方面的实践。同时,该书不是仅仅简单介绍美国的国家实践,而是把实践放在理论背景中加以分析,这就使国际法理论不再枯燥乏味,而国家实践也因得到国际法理论的指导而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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