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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普遍管辖的中国视角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2008年
9
91
白桂梅
北京大学
国际法
国际法上普遍管辖的中国视角
  评朱利江《对国内战争罪的普遍管辖与国际法》

白桂梅

北京大学

  《对国内战争罪的普遍管辖与国际法》(朱利江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下文括号内的页码或章节均指该书)是我国出版的第一本关于普遍管辖的国际法专著,该书把国内战争罪作为切入点,使其在研究深度上更进了一步,从而一方面提高了其学术价值,另一方面体现了其在当代国际政治中的实用性。正如作者在序中所言,该书的主题是国际人道法中非常热门的话题,同时也是牵涉多个国际法分支的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国家的基本权利、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等。作者凭借其扎实的国际法理论功底、严谨的学术态度和高超的科研能力成功地驾驭了这个研究课题并将其成果展现在我们面前。

  第一章是该书给普遍管辖所下的定义。鉴于围绕普遍管辖的学术争议很多源自其概念本身,作者在开篇时为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十分重要。此外,从学术研究的科学步骤考虑,首先厘清概念也是非常必要的。国际法理论界的确存在不少普遍管辖的定义,有的以罪行的性质为依据;有的以犯罪嫌疑人在管辖国的出现为依据;还有的以定罪所适用的法律为依据。但是,这些不同的定义的共同之处是,如果按照属人、属地或保护性原则,管辖权都不能成立。因此,我同意作者对这些不同的定义所做的评论和分析(第11-12页)。不过我与作者有一点不同意见,即在作者所列举的那些所谓“定义”中,有的实际上并没有界定普遍管辖,而仅仅提出了国家行使这种管辖的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管辖国境内或管辖范围内。然而,这是国家行使任何种类的刑事管辖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普遍管辖的定义。

  作者接下来对普遍管辖的界定(“某个国家对非该国公民在该国领土以外针对其他非该国公民实施的某个并非侵犯该国特定的国家利益的犯罪所进行的管辖。”第14页)恰到好处,既抓住了这个概念的关键词,即“非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土范围以外”和“(非)特定的国家利益”,也厘清了极易混淆的概念和问题。作者特意使用“某个国家”而非“任何国家”或“每个国家”来表示行使普遍管辖的主体,以便说明作者对“普遍”一词的理解:既不是从实施管辖的主体来理解,也不是从实施管辖的地理空间来理解,而是“从一国管辖是否需要与管辖国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来理解”(第16页)。

  关于普遍管辖的定义最后应该指出的两点是:第一,作者在其定义中特意使用“非本国公民”这个概念从而排除了涉及外国国家和外国的单位法人的普遍管辖。应该说这种排除从该书研究的主题范围来说是必要的,否则与这两个方面相关的普遍管辖无法在这个主题下进行研究。第二,作者反复强调普遍管辖是国家刑事管辖的种类之一。这种强调也是必要的,因为目前已经有不少学者开始研究国家的民事普遍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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