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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与法
《现代法学》
2004年
1
52-55
杜文忠
贵州财经学院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法律上的"誓"最早与话语、诅咒相联系,具有法人类学的意义,它体现了原始宗教与秩序的关系、信仰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誓"所映现的正是关于法律神圣的古老理念.中国古代儒法文化中"约"的概念是原始宗教意义上的"誓"在道德精神上蜕变,是一种超越制度的道德阐释.较之中国,"誓"对西方法文化的影响更为深远.
誓        法        诅咒        信
誓与法

杜文忠

贵州财经学院

  【摘要】法律上的“誓”最早与话语、诅咒相联系,具有法人类学的意义,它体现了原始宗教与秩序的关系、信仰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誓”所映现的正是关于法律神圣的古老理念。中国古代儒法文化中“约”的概念是原始宗教意义上的“誓”在道德精神上蜕变,是一种超越制度的道德阐释。较之中国,“誓”对西方法文化的影响更为深远。
  【关键词】誓;法;诅咒;信

Oath and Law
  【英文摘要】The oath on the law is initially connected with saying or imprecation,with the meaning of legal anthropology.It also reflec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mitive religion and order,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elief and legal system.Oath is the reflection of the ancient sense with regard to legal divinity in the traditional western legal culture.The concept of“contract”in ancient Chinese Confucian culture is not only come from the change of morality in the meaning of primitive religion,but also from the interpretations of moral beyond the existent system.In addition to,oath has far—reaching influence to western legal culture more than to Chinese.
  【英文关键词】oath;law;imprecation;faith
  在中西法文化史上,乃至在整个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宣誓不仅具有深刻的法文化含义,而且更具有深刻的法人类学含义。从形而上的层面来讲,宣誓不仅仅是一种古老的“巫术”遗风,而且更隐喻着法律在产生、发展过程中的某种人类学意义上的超验性质。人类早期的法律发韧于原始宗教禁律,宗教与秩序的关系恰如信仰与制度的关系,制度的建立并有效运行有赖于信仰,信仰中可能没有宗教的迷信,但却可能包含了宗教超然神圣的理念,“神圣的法”、“神圣的判决”、“神圣的誓言”,即使现代人也常常运用这样词汇。几乎在世界上所有的民族的法律史中,我们都能看他们的法律与“誓”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与誓言相联,“誓”作为一种古老的象征性仪式,隐喻着法律在生成、发展过程中的超验价值。

  一、誓的宗教涵义:话语、诅咒

  宣誓实质上是世界各民族通有的一种古老的神判方式,就形式上讲,它起源于原始巫术仪式中的诅咒,故在我国少数民族神判中又称“诅咒判”。诅咒反映了人通过语言与神之间发生的关系,它表达了原始初民对恶神的憎恶和对善神的无比信赖和遵从。在西南少数民族“诅咒判”中,咒语通常是由巫师带领双方当事人说出,或当事人自己说出,为了向所崇拜的神灵发誓,表明自己的清白。巫师的诅咒是针对当事人的,而当事人的诅咒属于一种“自咒”。诅咒不仅有“赎罪”的含义,而且与“誓”相联系,诅咒令人恐惧,誓言便自然具有保证的效力。反过来,古代法对无端诅咒者的惩罚亦极严厉,《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早期的法典,在《十二铜表法》中遗存着某些原始东西。仔细考察《十二铜表法》,我们可以发现有两个条文十分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点。在《十二铜表法》中任意诅咒与侮辱、伤害是同义的,《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编选歌谣侮辱他人必处死刑,即使诅咒他人树上的果实亦也禁止,“十二铜表规定,在大庭广众中骂人者处以笞刑。辛尼加说:我们的十二铜表法明令不得诅咒他人的果实。”{1}《十二铜表法》不仅把诅咒视为伤害,而且对诅咒者常常处以最严厉的死刑,《十二铜表法》中的第八表第一条规定“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第一条A)。西塞罗曾在《论共和国》中说:“十二铜表对为数不多的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其中包括,假如有人编造或歌唱含有诽谤或侮辱他人的或侮辱他人的歌词时,则认为必须执行死刑。”表明了对语言的特殊理解,对语言的魔力的恐惧,把因语言而发生的侵犯视为犯罪。既然语言有如此魔力,那么“誓”作为人向神表白或保证以洗清别人对自己的指控的语言,对它虚假的表述则更是犯罪。因此,西方中世纪把在法庭上的宣誓又叫“共誓涤罪”,这正是对“誓”的原始含义的恰当表述。

  早期人类对语言符号的认识是我们今天难以理解的,语言符号的象征性质在原始时期有着特殊意义。弗雷泽《金枝》一书中敏锐地察觉到这一点,“未开化的民族对于语言和事物不能明确区分,常以为名字和它们所代表的人或物之间不仅是人的思想概念上的联系,而且是实在的物质的联系,从而巫术容易通过名字,犹如通过头发、指甲及人身其他任何部分一样,来为害于人”。{2}因此诅咒传达的是一种神秘的信息,它意味着事物之间不仅是抽象的符号关系而且是物质性的接触和侵犯,但凡原始的民族都十分重视人的名字,“当一个怀孕的妇女梦见某个死去的亲人时,她就认为其灵魂进入了自己的躯体中。如果新生表现出某一死者的特征,人们就认为这个新生儿是死者重返人间,而且人们会把死者的名字作为新生儿的名字”,“在海达人中也普遍存在这种信仰。在孩子躯体中转世的亲属是谁以及孩子应起什么名字都由萨满决定。”{3}在原始人的禁忌体系中名字是如此的神秘,触摸、呼吸、交谈甚至目光都是极其讲究的,都是人与人、人与物建立关系的一种方式。有时死者也是禁止看的,人们将死者的脸盖起来,以防被人看见;交谈时呼出的气息就是我们自身向外界传播的某种东西,因此世俗者不能与圣物说话或是禁止他们在有圣物的场合说话。某些特定的字词和声音本身就具有圣性,这些字词和声音世俗者不能用,也不能听。比如:“圣礼中的歌声,妇女不能听,为者要处以死刑。{4}在某些仪式中,人们必须使用一种特殊的、在世俗生活中不能使用的语言,这就是圣语的起源。”{5}正因如此,早期人类才把语言看得如此神秘、把人的名字看得如此神圣,进而把诅咒看得如此恐怖、把侮辱他人看得如此严重。也正因如此,《十二铜表法》才把它列为法典中为数不多的死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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