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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之罪与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2年
2
36
韩立收
海南大学
法律史
在黎族传统社会,人们认为禁鬼附体于人变为禁母、禁公,然后用禁术害人生病。禁母、禁公害人包括“无意禁人”和“有意禁人”两种类型。娘母、道公利用占卜等方式来“查禁”,查出后人们对于“无意禁人”的禁母进行“警告”、“抽打”、“洗澡”等处理,而对于“有意禁人”的禁母、禁公则采取判处死刑等严厉的处罚。
黎族        禁        习惯法
“禁”之罪与罚
  黎族传统“禁”习惯法概述

韩立收

海南大学

  【摘要】在黎族传统社会,人们认为禁鬼附体于人变为禁母、禁公,然后用禁术害人生病。禁母、禁公害人包括“无意禁人”和“有意禁人”两种类型。娘母、道公利用占卜等方式来“查禁”,查出后人们对于“无意禁人”的禁母进行“警告”、“抽打”、“洗澡”等处理,而对于“有意禁人”的禁母、禁公则采取判处死刑等严厉的处罚。
  【关键词】黎族;禁;习惯法
  历史上不少民族都曾经存在巫蛊现象,很多国家也曾经通过法律来严惩用蛊毒来害人的行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中就有禁止巫术的条款,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的第二条就是关于巫蛊之罪的规定。西欧在中世纪甚至掀起了迫害女巫的狂潮,使大批无辜妇女被残忍的杀害。在我国,汉武帝时代的“巫蛊之祸”使人不寒而栗,《唐律》上“十恶”中的“不道”也包括了“造蓄蛊毒、魇魅罪”,对此都要处死。{1}至于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中,巫蛊现象更是屡见不鲜。[1]即使是在当代社会,在外国一些落后民族中类似巫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蛊毒现象既是一个宗教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现象,尤其是一个习惯法现象。本文下面尝试对我国的一个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黎族传统上类似巫蛊现象的习惯法—“禁”习惯法予以阐述。

  一、黎族原始信仰及禁鬼崇拜

  黎族历史上没有产生自己的文字,也不曾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1950年海南解放之前的黎族社会(本文称为传统社会)还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在黎族聚居的核心地带—五指山腹地甚至还保留着被后来的学者称为“合亩制”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制度。[2]在黎族传统社会一直是传统习惯法在实施统治,人们过着“世间来往有情理,进村入门有规矩”的简单生活。

  黎族传统社会的精神生活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原始信仰而展开的。黎族没有专门的宗教职业及其组织,更没有宗教人士的等级之分,没有自己的宗教理论及其经典文献,他们的原始信仰并不具有当代社会宗教那样发达的形式以及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是具有自发性、质朴性、民族性以及明显的功利性。黎族传统上坚持万物有灵论,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等观念浓厚,各种巫术盛行。黎族的巫术比较发达,其中占卜方法就有多种,如鸡(骨)卜、石卜、(鸡)蛋卜、筊杯卜、泥包卜等。不同的占卜往往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目的,如蛋卜一般用于狩猎方向的选择以及坟墓位置的选择,泥包卜用于对丢失的牛羊的寻找,筊杯卜用于求平安,等等。

  黎族传统社会没有神的观念,只有鬼的观念。鬼的黎语发音类似于汉语的“鼎”或“佛”。这些鬼大多是恶鬼,法力高强,经常向人讨要祭品,捉弄人,使人生病。黎族文化中的鬼有很多类型,如雷公鬼、祖先鬼、灶公鬼、饿死鬼、肮脏鬼、猴子鬼、山鬼、水鬼、稻公、稻母等等,几乎每一种自然物或自然现象都是鬼的化身或与鬼直接相联系。各种鬼之间有法力的大小之别,但无等级地位之分。

  在黎族信仰的众多鬼中有一种鬼叫“禁鬼”,是黎族文化中所特有的。它与其它的鬼明显不同,不是由某种可见的具体事物或现象等幻化而成的。禁鬼没有固定的形态,神出鬼没,变化多端,可以变为木头、石头、牛、羊、猪等,同时,也是最可怕的是,禁鬼会附上人体,通过此人害别人生病。尽管在黎族百姓的心目中禁鬼并不是法力最高强的鬼,但它却是世间最凶恶的鬼。禁鬼不仅会施展巫术使某个人生病,甚至会使全村发生瘟疫流行,更有甚者它还会使动物死亡,植物长虫。

  禁鬼的“禁”字,是黎语的音译,与汉语的“禁”无关,也不含有“禁止”、“禁忌”等含义。它一方面指禁鬼,有时甚至即指禁鬼所附体的禁公或禁母(后文详述),另一方面也指禁鬼害人用的巫术—禁术,这种黑巫术非常邪恶而神秘,且魔力巨大。此外,“禁”还可以作为动词使用,指用禁术害人的行为—“禁”别人,黎族习惯称之为“搞鬼”或“搞人”。

  黎族传统社会中人们处于蒙昧状态,科学远未发达,没有现代医学的基本理念,人们坚信生病是由于恶鬼在作祟,而其中尤以禁鬼致人生病的可能最大,所以一般人们生病,都要请人“查禁捉鬼”(后文详述)。这也就是历史文献中经常提到的,黎族“病不求医,唯事正觋”。[3]

  “禁”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黎族百姓相信它比相信其它鬼还要厉害。“禁”在黎族文化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黎族的传说中,禁鬼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如在黎族流传最广的《大田》传说以及篇幅最长的民间故事《奥桃堆》中就有关于禁鬼的详细记述。即使是在当代黎族作家的笔下,禁文化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领域。如在黎族作家龙敏所著的我国第一部全景展示黎族生活的长篇小说《黎山魂》中就多次出现对禁文化的描述。

  在黎族地区,人们对各种鬼都充满了敬畏,其中有三种鬼特别可怕,有这样的古训:“天上怕雷公,人间怕禁公,地下怕祖公”。这里的雷公就是雷公鬼,祖公就是祖先鬼,而禁公就是附体于人的禁鬼。在黎族地区人们往往是谈“禁”色变,避之犹恐不及。

  二、禁公、禁母

  禁鬼附体于人,产生两种类型:一种是附体于女人的为禁母,一种是附体于男人的为禁公。人们对他们是既怕又恨,平时表面上事事尊重他们,对他们恭敬有加,诚惶诚恐地对待他们,绝对不敢招惹,生怕“惹禁上身”,同时处处戒备及提防他们。

  (一)禁母

  据清张庆长《黎岐纪闻》记述:“黎女有禁魇婆,能咒人致死。其术传女不传男。”清刘世馨《粤屑》卷二“生熟黎”条也有记载:“崖陵之间有禁婆,能隐伤人。”黎族所谓“禁母”,黎语发音为“拜禁”(“拜”为女性、女人、母亲的意思),即禁鬼附体的妇女,一般为中老年人,30岁以下及没有结婚的少女很少为禁母。人们认为“禁”会传染,一般传女不传男。传染途径是母亲教授女儿巫术,以及接触或使用禁母用过的东西等。{2}143

  按照用禁术害人的主观动机的不同,可以把禁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意禁人”,一种是“有意禁人”。前者,禁母纯粹是受了禁鬼的摆布,禁鬼因贪吃而控制人施禁,此时禁母根本没有独立清醒的意识,在自己不知不觉中“灵魂出窍”身不由己地去禁了人。在其灵魂禁人时,她和平时一样,照常劳动生产或料理家务。这种禁母本人是好人,不是坏人,只是时运不济,不应受处罚。后者,禁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去禁人,对象为与自己及家庭不睦或有仇的人,主观恶性很大,纯属坏人,必须受到严惩。{3}102

  实际上,据笔者的了解及掌握的资料来看,从没有在一个地区既有“无意禁人”的禁母,又有“有意禁人”的禁母的情况,都是二者在地域上分离。在五指山地区的黎族中多是第一种类型,而其它黎族地区多为第二种类型。我们似乎有理由猜测,禁习惯法存在前后相继的两个历史阶段:“无意禁人”阶段和“有意禁人”阶段。

  (二)禁公

  黎族所谓禁公,黎语一般称为“帕禁”(“帕”为男性、男人、父亲的意思),即禁鬼附体的男人,一般为中老年人。人们相信,男人之所以成为禁公,是由于与禁母“放寮”(谈恋爱)或在一起喝酒,被传染上的。{3}172

  据调查,禁公存在的黎族地区面积比较小,而且都是位于黎族聚居区的边缘。从历史记载上来看,禁母的出现要远远早于禁公,似乎是在黎族传入道教,出现道公后才出现的禁公。从数量上来看,黎族地区的禁母要远远多于禁公,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广泛得多。如果不是特别说明,一般所指的都是禁母,而不是禁公,同时各地的禁母黎语称呼比较一致,而对禁公则没有统一的称呼。

  通常一个地区同时存在禁公和禁母的情况较为少见,如果存在,则必是禁母为“无意禁人”,而禁公为“有意禁人”。与禁母不同,禁公根本不存在“无意禁人”这种类型,都是“有意禁人”。同时,禁公比禁母的法力要高,其对人们的危害也更大,黎族百姓对禁公也更为恐惧。如人们传说,在白沙县第一区南溪乡什甫村有一位禁公,在抗日时期禁死的人达35人之众。{2}292

  (三)禁包

  与汉族所谓的巫毒娃娃类似,黎族禁习惯法中也有禁人犯罪的证据—禁包。禁包通常是由头发、破布、蜂蜡等组成的一个大小如荔枝的小包,是禁鬼禁人的工具。据说,禁母、禁公会指使他们的“兵仔”(禁鬼有很多小“兵仔”或称“禁仔”,人们看不见)用小短箭把自己制作的禁包射到人身上,这样人的命运就掌握在禁鬼的手里,会生病。{3}448-449黎族还有人相信,有的禁包由鸡头、蛇头等组成,禁母或禁公把禁包埋在病人家附近的土里,并念咒害人。{4}35此外,也有禁母、禁公利用病人的生辰八字(这明显是受了汉族迷信的影响),通过念咒及画符,把画符埋起来等来施禁(尽管这已经很难说是用“禁包”害人了)。{2}230-231,291-292在有意禁人的禁鬼作祟时,只有娘母或道公(下面详述)在病人胸前取出禁包,拿给旁边的病人亲属及众人看,使人确信病人被禁,然后当众点火、焚化,病人才会痊愈。

  正是因为禁包这一客观实物的存在,人们对禁术坚信不疑,同时这也使得人们对娘母或道公奉若神明,非常佩服和尊重。这些都导致解放后很难使群众相信这是迷信,也难以认可官方把娘母、道公当成骗人钱财的坏人的观点。解放后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不少宗教人士承认禁包是自己搞的鬼并现身说法,才使黎族民众幡然醒悟。[4]

  (四)禁母、禁公的认定

  禁母、禁公下毒害人,社会危害极大,必须想办法把他们一一找出,进行处理。黎族的认定自然无法采用现代科学的方法,而是根据黎族的原始思维,如互渗律等,靠在一定的经验基础上的猜测大致确定一个范围,然后通过宗教人士来确定。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3}101-102

  1.母亲系统中有禁母的,则其也为禁母;

  2.两人对骂,一方回家后生病则对方(或对方的妻子)为禁母;

  3.与患者不睦或有仇的人;

  4.患者梦见对自己施禁的人;

  5.病者病前乱闯进病者家里的人;

  6.宗教人士查出的人(具体查找方法下述)。

  一般第一项无需宗教人士即可认定,而其余二至五项则需宗教人士确认。上述各项都适用于禁母,而禁公则没有第一项及第五项这两种情况。

  至于禁母、禁公的身份,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在五指山腹地查出的禁母或禁公可以是任何人,这里没有贫富、贵贱、年龄大小以及与患者血缘远近等的差别。村长的妻子可能为禁母,病人自己的挚友、亲人如姐妹、甚至妻子、母亲等也可能为禁自己的禁母。[5]实际上,即使是受人尊敬的宗教人士,如下面要提到的娘母、道公也不排除成为禁母、禁公的可能。其次,在五指山外围黎族聚居地区,最后被认定为禁母、禁公的人往往都是贫困无依的人、无权无势的寡妇,以及外来的人(如人赘的人)或多嘴多舌、行为比较怪异(如夜里在路上行走及偷偷地吃东西)而惹人讨厌的人。

  三、娘母、道公

  在黎族地区,宗教人士包括娘母、道公、鬼公等,他们上能通天祀鬼神,中能通人兴人宅,下能通地镇鬼妖,为生者除痛,为死者安葬,为幼者驱鬼,是人与鬼的中介。可以说他们是黎族精神文化的代表和传承者,深受人们的敬重和爱戴。他们并不脱离劳动,也不享有社会特权,家庭也并不比一般家庭富裕,而是在业余时间为人祛病解忧,同时黎族的宗教人士也不具有政治性,没有与地方官员相结合而构成一个占据统治地位的阶层。

  宗教人士做法一般不收费,但可以接受病者家属一定的赠礼。这些宗教人士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也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及地位高低的问题。平时他们彼此相安无事,各自独立活动。有时一个宗教人士法力不够,不能治好病人,人们就请另一个宗教人士来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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