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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把握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袭警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2023.5)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袭警罪的罪状表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但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指导意见》)对暴力袭击行为作出过列举性规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人民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人民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的。结合袭警罪加重情节的规定,暴力袭击行为还包括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警的行为。由于上述三种行为的危害性有所不同,相应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也有一定的差别,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对于危害性相对较轻的第一类攻击行为,不宜动辄入罪,原则上可确定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的,才以袭警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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