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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袭警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2023.5)

    

  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特指“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常协助人民警察一同执行职务,若其遭受暴力袭击,能否对行为人认定袭警罪,存在较大争议。影响较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警务辅助人员虽然是辅助支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但不应一概将袭击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袭警罪之外,尤其在警务辅助人员配合人民警察一起执法的场合,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作实质性判断,袭击警务辅助人员也构成袭警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警察的概念不应扩大解释,如果仅是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为袭警罪,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或其他犯罪。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人民警察的范围由法律严格界定,不宜作出超出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对于只是暴力袭击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适用袭警罪的规定,符合妨害公务罪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对于同时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即便均构成犯罪,亦无必要以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袭警罪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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