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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定性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第1619号]范某文妨害公务案——袭警罪的司法适用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2023.5)

    

  1.暴力袭击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授权性职务辅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盘查、堵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等十三项职责。暴力袭击正在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认定的方式有两种。
  (1)将配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的辅警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罪的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可以认为该解释实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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