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由于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故其对租赁物的依存程度远高于对出租人的依赖,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变更并不会对承租人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审判实践中,因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多发生在租赁物新的所有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场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亦从承租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角度进行规定。但实践中存在承租人以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也有学者认为,承租人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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