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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三)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为有偿合同,其合同标的都是特定物,但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主要是要担保租赁物处于使用及收益状态。《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在交付时及在租赁期间处于适于使用及收益状态。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具有持续性,该持续性决定了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持续于整个租赁关系期间。

  出租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时,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是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的权利。《民法典》第7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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