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本质特征是其违法性,是法律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所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1]融资租赁公司是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在合同编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6章第3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有关规定。综合上述法律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合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在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隐匿行为,即故意表现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所真实想达到的目的,而且其真实目的是非法的,所以此类合同又称为伪装合同。《民法典》第736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应当指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则应按照行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2]
2.融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