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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维修义务的差异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三)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维修义务之程度存在差异。对租赁合同而言,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原则上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性能,为此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民法典》第709条至第711条规定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第7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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