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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的判断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文章名: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22.2(总第55辑)

    

  “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还是知识产权,对其权属是否转移给出租人,均应依据法律关于发生权属转让效力的规则进行判断。就不动产融资租赁物而言,仅合同约定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应认定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例如,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把房产卖给乙,乙支付价款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乙,乙再将房屋租赁给甲和丙。但是,甲未把房屋过户给乙,而是办理了乙对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此种情况显不符合所有权变动的规定,应认定为抵押借款关系。就动产租赁物而言,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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