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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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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性质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

    

  预告登记,又称暂先登记、预登记、预先登记等,在日本称为假登记,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预告登记。从比较法上看,预告登记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预告登记仅指旨在保全债权请求权的登记对象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广义的预告登记除了狭义的预告登记外,还包括物权变动实质已经发生,但因本登记申请不具备必要手续的情形。比如,在日本的假登记制度中,因其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故物权在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之后即已发生变动,但可能存在需第三人配合才得以办理登记的情况,故此种预告登记实际适用于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的场合,预告登记制度保全的是物权而非债权。另外,广义的预告登记还包括程序上的预告登记。比如,《德国土地登记法》第17条规定,就同一权利存在数个登记申请的,在完成先前申请的登记之前,不应为后来的申请办理登记;第18条第2项规定,登记机关就登记申请完成登记之前,当事人就同一个权利又提出另外一个登记申请的,为了利于先提出的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职权为预告登记。上述规定适用于登记申请程序中的制度,是程序性的预告登记。[1]本法规定的预告登记,是指狭义上的预告登记概念,即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一项旨在发生未来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的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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