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五年来大量关于环境侵权的判决看,人民法院在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重赔偿损失轻排除危害(预防性质的环境侵权责任方式的总称)的现象。本条第一款的目的在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责任中,确定预防性责任方式是首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强调该责任方式对将来环境损害的预防功能,与实际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后的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对人类环境权益的保护更为有效。
本条第二款规定因防止损害发生、扩大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预防性责任的内容,应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应急处置费用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共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本条规定涉及的费用仅仅包括原告采取预防、处置措施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