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害
传统民法认为,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1]关于停止侵害的性质,有诉前禁令说和责任形式说,诉前禁令说实际上将是原告的实体权利混淆成了程序性权利,停止侵害仍然是一种责任形式。当然在环境侵权案件里,完善禁令制度的构建是非常必要的,《民事诉讼法》目前对先予执行等类似于禁令的制度限制过严,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侵权案件遇到的问题。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它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具有绝对性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