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者其他经济收入而难以维持其最起码的物质生活水平。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在取得遗产份额上应多于其他继承人。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所谓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因而,在分配遗产时多分给他一些是合情合理的,也完全符合本法的基本原则。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由于他们与被继承人在物质生活、劳动服务或精神慰藉等方面彼此发生着紧密的联系,所以,他们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取得较多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