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确定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标准所依据的准据法;二是确定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所依据的准据法。
1.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标准的法律适用
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据何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各国立法多数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对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第一,认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先行排除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协议的合法存在。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有效性、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等,具体规定都有所差异,因此,判断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与各国整体的继承法律制度(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协议等)密切相关,难以脱离其他继承法律关系而单独谈论何谓“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二,在有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明的情况下,各国需要经过法律上的特殊程序,才能确认是否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一般是通过发布遗产公告查找继承人,以确认其是否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但各国规定的遗产公告期限不同,对于法定应继份额及特留份等规定也有所不同,都会影响到无人继承的遗产的认定以及该遗产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958条规定:前条第1项的期间届满后,继承人的存在仍不明时,家庭法院应因管理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将如有继承人时,应在一定期间内主张其权利之旨进行公告。但其期间,不得少于6个月。《瑞士民法典》第555条规定:(1)主管官厅如不确知被继承人是否有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是否均已知悉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告,以催告权利人在1年内提出继承的申请。(2)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人申请继承,且继承人仍不详时,遗产归属于有继承资格的国家机关。但遗产的回复之诉,不在此限。可见,日本和瑞士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公告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1年,差异十分明显。再如,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